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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含优惠政策)讲义
一、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的含义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特定的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 2 原《细则》第三十四条: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新《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特定的增值税纳税人——油气田企业 基本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税[2009]8号))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范围:四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中石化、中石油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2、存续公司(中石化、中石油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企业);3、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中石化、中石油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4、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管理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基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类型及程序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实地查验办法 1、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条例13条,细则28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基本规定 主要文件: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172号) 3、一般纳税人认定类型及认定程序 认定类型 认定程序 3、选择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标准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当场核对+实地查验,20日完成〉见管理办法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格认定。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范围 二、辅导期期限及具体规定 三、辅导期管理基本规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范围 两类纳税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 。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2、“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辅导期期限及具体规定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具体规定:1、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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