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初探.docVIP

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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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初探.doc

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初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分配,但仍存有一些遗憾。本文基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相关理论,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明责任   一、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及其现状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活动,称为反垄断民事诉讼。   (一)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与民事诉讼   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分为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 enforcement)。其中,私人执行主要依靠私人资源,并且以利益最大化为导向来决定其程度、范围和强度,i作用主要在于保护个体利益,有时客观上也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私人执行制度肇始于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第7条:“任何因其他人或公司从事反托拉斯法所禁止或宣布为违法的事项而遭受营业或财产损害的人,可以起诉并要求授予其所遭受损害的3倍赔偿以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私人执行在广义上包括了由私人引发的公共执行(privately triggered public enforcement),即当事人向竞争主管机关就反竞争行为进行控告,如果成立则将会发动公共执行程序,本质上仍属公共执行。私人执行狭义上仅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ii本文所提的私人执行是指狭义层面上的概念,不包括私人引发的公共执行。可见,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和民事诉讼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反垄断民事诉讼是最为常态的一种私人执行方式。   图1 反垄断民事诉讼与反垄断私人执行韦恩图   本文所要研究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是指由利益受到经营者垄断行为影响iii的私人主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垄断者承担相应责任这一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所负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   (二)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现状   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以2012年为一个明显的分界点:之前,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相对简单,当事人运用反垄断法的水平相对较低,法院面临的挑战相对较小;之后,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质量上看当事人也已经具备了比较高的专业水平,法院判决具备了实质性政策导向的功能。   表1 我国反垄断民事案件受理量iv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原告胜诉的案件却非常少。直至2013年8月1日,也即在《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的纪念日当天,才出现了第一起原告胜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锐邦诉强生案)。原告胜诉难现状背后,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不尽合理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毕竟“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要拿出证明一家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客观数据,不是普通公众能做到的。”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解释》”)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舒解了困境,但仍然存在不尽人意之处。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析   反垄断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同时,它又具有原被告双方实力不均衡、获取和提供证据的能力不对等的个性。这要求我们必须合理设计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略有区别,两者相去并不太远,举证目的在于证明,证明需要通过举证。vi证明责任更加强调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与本文所研究的方向具有一致性,故本文采“证明责任”的说法。现今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自古罗马法时代已有雏形。当时的分配原则可以简练地用两句话来表述:“原告应负举证之义务”、“举证义务存在于主张之人,不存在于否认之人”。正如法学家保鲁斯(Paulus)所言:“一切推定为否定之人之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上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究其原因,是因为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民事争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己的私权利而要求的到法律救济的活动。这一类活动应当建立在“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基础上,国家一般不能积极干预。vii然而,这一原则的贯彻,并不排斥在特殊条件下证明责任的倒置规则。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应当进行证明责任倒置   迈克尔?D?贝勒斯曾言:“提出证据责任应当由提出争议点的当事人承担,但因对方当事人有取得和控制证据的特殊条件而由原告举证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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