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罪过一些流行的误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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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罪过一些流行的误解.doc

司法实践中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罪过一些流行的误解   【摘要】本文从实践中发生的一个案例及其该案列引发的一些争议出发,试图来纠正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的一些流行的错误认识。   【关键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误解   案例:2012年1月份,某县居民张某在江苏某市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张某逃回老家。次年征兵时,张某想通过更改姓名去当兵,以洗白身份。于是,张某父亲找到村会计,请求村会计出具一个证明,证明张某是其二儿子(实际为大儿子)。村会计按其要求写了一个证明文件,证明张某是家里第二子,因系超生故一直未办理户口,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然后,张某的父亲又找到在当地派出所担任所教导员远房亲戚(以前素无来往)赵某帮忙,并出示了这份“证明”,说:他的第二个儿子今年18岁还没有登户口,请求赵某帮忙帮其儿子补登一个户口并给予了赵某人民币2000元的“辛苦费”(未告知张某抢劫的事实)。赵某于是找到户政办(受派出所领导)的主任王某,请王某帮忙。户政办主任王某对赵某说:“依据规定,张某已经超过16岁,重新登录户口需要村里的证明文件和民警找张某的见面的谈话笔录”。赵某说:“没有关系,张某是我亲戚,信得过的,肯定没问题的”。于是,赵某填写好补登户口申请文件,并在所领导审批栏上签字。王某见赵某签字同意,于是也只好在户政办意见栏签字同意。其后,张某利用重新登录的户口顺利入伍。后,抢劫案案发地江苏某市公安机关经多方侦查,了解到张某入伍当兵并将张某抓获归案。此事引起媒体广泛传播,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办理该案中,关于该案的定性有很大的争议。一部分干警认为赵某涉嫌了滥用职权犯罪,这部分干警又有两种观点:(1)赵某在办理补录户口的时候明知材料不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但仍然要求王某为其登录户口,系主动利用其职权、积极作为实施的违规行为,其主观罪过为直接故意;(2)赵某作为公安民警对违规办理户口可能造成逃犯洗白身份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为间接故意。另外,这两种意见都认为,赵某收受了2000元的好处费,系徇私,而只有滥用职权才会有徇私的情节,玩忽职守不会有徇私的情节。另一部分干警认为赵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这部分干警又有两种观点:(1)赵某是在不清楚张某涉嫌抢劫并被网上追逃的情况下,违规办理了户口,并非为张某逃避法律责任办理的户口。赵某系因为疏忽而根本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其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而赵某涉嫌的是疏忽大意的玩忽职守犯罪。(2)赵某作为公安干警,应当预见到不按正常操作程序办事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应当是赵某的主观心理应当是轻信其行为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其主观罪过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赵某涉嫌的应当是过于自信的玩忽职守犯罪。另外,这部分干警都认为,只有当赵某明知张某是逃犯的前提下,再帮助其办理户口,才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关于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之区分的论题,是困扰理论界、实践界多年的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各地法院的认定尺度也不一致,严重影响法制统一和司法效率。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笔者亲身经历了多次关于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区别的论题之争,诸多司法工作者对两者的区分的认识是不一致的。故而笔者借这个案列在此澄清关于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犯罪中几个比较流行的误解。   其一、认为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持故意态度就是滥用职权的观点。这种观点错误比较明显。刑法经典理论将行为人的罪过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区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并非是按照行为人对其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来进行区分。故而,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犯罪的关键是渎职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认知而不是对行为的认知,只有渎职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持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是滥用职权犯罪。另外,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理论,有些渎职行为人虽然明知其行政行为违法,但是认为并不会造成危害结果,这种行为将其定性为滥用职权行为显然与其轻微的主观恶性不符。例如,某交警在某次偶然的执法中看到有客车超限、超载,但是觉着其行为不严重,一般也不会造成危害后果,就放其通行,结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这个案例中,该交警对其违规放行有认识,故而其对违规放行的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认为不会造成危害结果,该交警主观恶性积极轻微,将其行为定性为滥用职权犯罪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显然不符。当然,如果该交警如果长期收受好处,长期违规,主观罪过就转化为间接故意,这种情况就另当别论。   其二、认为渎职行为人积极作为的就是滥用职权犯罪,渎职行为人不作为就是玩忽职守犯罪的观点。如前所述,区分滥用职权犯罪与玩忽职守犯罪的关键是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并非是行为是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作为。实际上,积极作为也可能构成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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