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doc
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
【摘要】我国未成年犯轻罪前科免除报告制度已经载入刑法,同时新修订的刑诉法也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不论是轻罪前科免除报告制度,还是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均不意味着未成年犯的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因此要加强对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研究,加快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构建
一、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概述
犯罪记录,即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未成年人轻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危害社会性、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较为轻缓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前科消灭,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所谓社会危害不严重的轻罪不被记录在档案、户籍资料、社会信息查询系统,其犯罪记录因被注销而不复存在的制度,未成年犯就业、入学等均不受影响,未成年犯也将被视为未曾犯罪的人。
我国现行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本条建立了犯罪记录报告制度。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明确提出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继确立了未成年犯轻罪前科免除报告制度和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这两种制度并不等同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还应当更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的研究,积极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从而实现保护未成年犯利益的最大化,便于其回归社会。二、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人权保障已经在全世界达成共识的今天,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①未成年人在受过刑事处罚后,足以抑止犯罪行为,消灭犯罪记录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第二,从犯罪标签理论的观点来考察:“部分而不是全部从事了越轨行为的某些个体,可能被打上烙印而被甄别出来。个人一旦被公开界定为罪犯,这个人就可能发现如下事实:他与其他被认为是罪犯的联系与他同那些被认为守法的人联系的比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导致了对罪犯身份的接受,并且使犯罪活动成为自然的过程。坦南鲍姆把贴标签所产生的这种效果称为标签的‘罪恶的戏剧化’”。行为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他便将自觉或不自觉地以“罪犯”的标准来“要求自己”,②进而做出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消灭其轻罪犯罪记录,还未成年犯清白之身,有利于其改过自新;第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正确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对社会危害性巨大,应着力打击的犯罪,属于“当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鉴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应将“当宽”放在首位,应该说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顺应法治发展潮流之举,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之义;第四,实现刑罚目的和功能的积极体现。以黑格尔、康德为代表的旧派刑法学者从人类朴素的正义内涵和价值对等的公正性出发,将报应作为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希望实现刑罚的威慑功能;新派学者如李斯特、牧野英一等在批判旧派的基础上,提出了目的刑和教育刑的思想。将特殊预防作为实现刑罚目的的手段,侧重于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正常规范意识的人。并合主义刑罚理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正义与合目的性,即把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置于同一层面。从刑罚的目的功能来看,教育改造功能是刑罚的基本功能,③我国对未成年犯实行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教育的角度出发,以实现最佳的教育结果为目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确立具有必要性,同时这也符合新派学者如李斯特、牧野英一等提出的目的刑和教育刑思想。三、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社会实践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该条确立了未成年犯轻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