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报关税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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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报关税费

第六章 报关税费 第三节 进口报关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一) ——有关原产地确定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各国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并为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贸易措施,按一定的标准确定进口商品的原产地(标准就是原产地规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原产地的定义:一国(地区)为了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的类别 从适用目的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两者含义的比较: 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含义 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是以优惠贸易协定或者是由本国自主形式制定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也称为 “协定原产地规则”。实施方式:自主方式和通过协定以互惠式方式。 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包含内容 本国自主形式制定:如欧盟普惠制、中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共41个最不发达国家) 双边、多边协定形式: ③《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适用国家包括: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菲律宾 ④《香港CEPA》、《澳门CEPA》 ⑤《中巴自贸协定》、《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⑥《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主要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或贸易统计、政府采购时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1、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的;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加工工序标准 原 产 地 认 定 标 准 (1)完全获得标准: 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是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包括: ①在该国(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②在该国(地区)领土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③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A国的货物或材料运往B国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则应视为原产于B国(A、B国同属于一个优惠贸易协定) 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①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②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③从该国(地区)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④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⑤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⑥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上述①—⑤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⑦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⑧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⑨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⑩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⑨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⑾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⑿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①—⑾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为运输、储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为货物便于装卸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等不予考虑。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成员国或地区对非该国(地区) 的材料加工、制造后改变其税则归类,则视为货物原产于成员国(地区) (3)从价百分比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指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A.《亚太贸易协定》非成员国原产或不明原产地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FOB价的55%;原产于孟加拉国的产品≤FOB价的65%; B.《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来自自由贸易区≥FOB价的40%或者非自由贸易区≤FOB价的60%+最后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C.CEPA项下的港澳产品(包括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合计)比例应≥FOB30%; D.“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受惠国对非该国的原材料加工制造后的增值部分≥40% (4)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在那个国家(地区),则该国就是原产国(地区)。 (5)其他标准:除上述标准外,成员国或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6)直接运输标准: ★直接运输: A.货物运输未经其他国家或地区; B.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运输,无论是否换装交通工具或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仍视为“直接运输” ①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是,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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