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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号公告《关于修订 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对于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08年7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
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二○○八年一月一日—02C—023:2008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2008年1月1日发布 2008年1月1日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4
2 术语 4
3 认证模式 4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4.1认证申请 4
4.2 型式试验 4
4.3 初始工厂审查 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
4.5 认证时限 9
4.6认证有效性 10
5 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
6 获证后监督 11
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
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
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
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
7 认证的变更 13
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
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
9.2 标志加施 14
10 认证收费 15
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件4 送样清单
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1。
4.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2的附录1。
4.1.3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3。
4.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4.2.1 送样原则
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选择样品的原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要求。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4。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5。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2.5 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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