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细解读《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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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细解读《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专家详细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大多数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建筑物内的住宅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下,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明确界定维修资金产权归属,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用以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对其住宅等专用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住宅专项维修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对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了界定,共用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在银行设专户储存,由业主大会管理。 ?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从法律性质上看,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用于特定事项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保管区分规定了两种情形,包括: ? 业主大会成立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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