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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精与分析(全套)
纳税筹划案例精讲与分析(全套) 重 点 推 荐 第二辑
(本部分共160页,合计收录案例54套)
1.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199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1996年度内,曾离境60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离境40天回国探亲。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96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该美国人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5700元,即:12×[(96000/12-4000)×15%-125]=5700(元)
2.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某纳税人月薪10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9200(元)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若该纳税人为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定为非届民纳税人),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3.转让增值土地 妙用公司分立
笔者在房地产公司一直从事资产重组工作,现就采用公司分立的方式转让增值土地的问题谈谈看法。 案例2003年3月,A公司分别以3000万元购得M和N两块土地。但是,直到2003年6月底,M地块一直处于生地状态;另一N地,已完成前期手续。A公司银行贷款(土地抵押)30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 因所在城市重新规划给M地块带来的极大利好,导致该地块价格迅速飙升,评估价高达7000万元。A公司拟以转让方式将M地块出手以获取差价。 B公司系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得知了A公司意向并看好M地块的良好前景,决定以评估价受让M地块土地使用权后独立开发。 那么,该项目如何筹划才能实现A、B公司合作成功并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案例分析1.如果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负太高。 2.转让A公司股权给B公司,不能操作,A、B公司都没这个意思。 3.A公司以土地出资,B公司以现金出资注册新公司,然后A公司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但土地价7000万元超过A公司所有者权益50%(A公司注册资本仅3000万元),不能操作。 4.双方合作建房,但合作期太长,土地在A公司没有过户,B公司无法保证其权益。 5.A公司派生分立新公司Y,且B公司同时入主并购新公司。 下面就以第五种情况———分立并购方案来进行筹划(注:本筹划只适合内资企业)。 筹划一、A公司采用派生分立方式设立新公司Y,同时将Y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 1.设计Y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持有M地块,资产3000万元,银行贷款20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持有N地块,资产3000万元,负债1000万元(按A公司账面数直接分割,尚未考虑土地增值)。 2.M地块的升值,新公司Y的土地增值为4000万元,Y公司对A公司的负债增加4000万元。对A公司来说,是M地块分立出去后形成财产转让所得4000万元。同时增加对Y公司的应收款4000万元。 依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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