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期末习指导案例答案(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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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期末习指导案例答案(全)

1、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5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违反财经纪律。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行为,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3、1997年,A、B两公司与张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体育产品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B两公司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张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利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张某受托于1999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10分)请问:为什么?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由于该公司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所以未被批准成立。因为: (1)张某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超过了20%。(答案存疑:这个20%的规定是旧法规定,新的公司法里已没有该规定,新课本也已修改没有该规定) (2)公司法规定在我国设立的公司只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不能是无限责任。 (3)公司的权利机构应是股东会。监事人数不符合规定。P80、P82 (4)公司不具备发行股票的条件。P100(第五章) 4、某国有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该国有企业首先由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共计6000万元。经协商确定了三人为发起人,并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划分股份为980万股,三个发起人认购35%的股份,其中含有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然后制定了公司章程,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最后该国有企业准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请问:(1)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3)拟订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有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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