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5章《同法律制度》课堂讲义.doc

  1. 1、本文档共2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经济法第5章《同法律制度》课堂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2.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 【例题2】2011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11年4月30日 B.2011年5月3日 C.2011年5月8日 D.2011年5月9日 3.要约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4.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4)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例题3】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4】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要约失效的时间为( )。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例题5】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A.5月8日 B.5月9日 C.5

文档评论(0)

rzz18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