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的律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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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贸易壁垒的律探析

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探析 吴宇洋 (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 ??25302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从1947年的GATT到WTO,降低关税一直是国际社会的主题。时至今日,作为阻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的关税壁垒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而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原产地制度等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自由化的进程阻碍日益明显。同时,绿色壁垒作为新型的、重要的阻碍国际贸易的障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绿色贸易壁垒是双刃剑,如果运用适当,对保护自然资源、对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有利的;如果滥用,就会阻碍全球经济的发展,形成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而目前因为种种原因,绿色壁垒的形式多样化、环境标准的复杂化、检疫措施的苛刻等,反映出绿色壁垒已经成为对国际贸易的阻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可以说绿色壁垒。[1] (二)绿色壁垒的特征 1.合法性 很多学者都认为合法性是绿色壁垒一个显著特征。例如有学者认为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国家是以公开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甚至以国际条约为依据,具有坚强的法律后盾,在形式上更具严肃性、合法性。[2] [绿色壁垒本身不存在对与错,任何合法措施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对于是否构成绿色壁垒滥用,其主观动机难以证明,主要从客观方面来判断。只要绿色壁垒措施是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的,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多数国家在制定、实行这类措施时都倾向于援引关贸总协定的“一般例外条款”作为其法律依据。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集中体现了其合法性。当然,也不排除某些被看作“绿色壁垒”的环境管制措施的设置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这样的环境管制措施是非法的,在WTO体制下是需要被禁止的。某些文章的观点认为绿色壁垒是非法的,与合法的绿色管制措施相对,此乃对于绿色壁垒的内涵判断不同所致。然而此观点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因为这类文章往往在论及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时,大都将绿色补贴、绿色标准、绿色标志等具体法律制度包含在内,而上述制度有明确的国内法上的依据,是合法的。将内涵定义为非法,而其外延却具有合法性,如此在逻辑上不能自恰。 2.内容的广泛性 绿色壁垒范围广泛,不但包括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工业成品,而且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从过程看,它涉及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的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从领域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只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关的贸易活动均在绿色壁垒的管制范围之列。而且绿色壁垒往往会有连锁反应,容易从一个国家扩展到多个国家。如1996年德国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结果法国、荷兰、日本也相继效仿。1998年我国输往美国的木质包装由于含有天牛病虫而受限制后,加拿大、英国也迅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研究表明,137个进口国设置了与环境有关的贸易壁垒,绝大多数产品贸易受这些壁垒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3.高科技性 设置绿色壁垒以环境标准、环境标志等一系列涉及高科技标准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因此,绿色壁垒的技术含量较高。举例而言,日本政府曾要求对来自印度尼西亚的尼龙鱼网实施“二恶英”(一种易诱发癌症的有害物质,诱发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接触)检验,因为用尼龙制的鱼网及网绳含有“二恶英”成分。日本政府标准规定“二恶英”含量不能超过0.1 ppm。对于印尼来说,国内没有这样的检验结构和设备,无能力进行这方面的检测,只好在日本口岸进行检验。出口的批次中50%因抽样不合格而被退回,这给印尼造成巨大的损失。 4.措施的灵活性 目前国际上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许多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和共识,由于有关的国际协定对于一些重要的环境标准缺乏明确统一的表述和科学规范的界定,而且国际上对于某些产品和物质及其成份,对于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及其安全阀值,至今无科学定论,有的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从而使环境管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上存在着较大的伸缩性和可塑性。WTO并不禁止各国根据自身特点来制定技术标准,也为一些国家灵活地实施绿色壁垒提供了条件。[3] (三)绿色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1.绿色关税制度 西方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及破坏的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和禁止商品进口,甚至对其实行贸易制裁。 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 绿色技术标准是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的产品进口,对贸易实施限制。 3.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绿色环境标志又称生态标志,是一种包装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无损害,其目的是通过引导生产者消费者提倡和鼓励对环境有益或无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4.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是指有利于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环境污染、能循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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