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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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 一、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鲁教基字〔2007〕21号)(以下简称《评价方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09〕18号)等有关文件。 二、评估目的 学校通过自查自评,诊断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结课程实施中的经验与特色,促使课程实施逐渐步入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通过定期评估,全面了解我省中小学课程开设的基本情况,分析中小学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提升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政策措施,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 三、评估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估重在引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实施的各项工作;促使学校全面落实国家的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心理发展规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实施教育教学,全面提升课程实施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系统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是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教育督导评估密切结合,并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是对我省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系统评估。采取省、市、县、校分级评估方式,上下连动、责任明确。既是对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发展的评估,又是对学校落实国家课程方案的措施与效果的评估。评估内容既包括对课程设置与管理、课程实施效果、课程评价等内容的专项评估,又包括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落实课程理念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总体评估。 (三)科学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估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实现评估标准的科学化、信息来源与信息处理的科学化和结果使用的科学化。其中,评估标准的科学化是基本前提,要保证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手段、评估内容等的科学性;信息来源和信息处理的科学化是重要保障,要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网络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避免主观随意性;结果使用的科学化是其目的所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以及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评估结果科学指导课程实施行为。 (四)可操作性原则 评估内容要具体、评估标准要明确、评估观测点要可量化、评估程序要清楚、评估方式要可行、评估结果要可用。同时要在评估工作中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不断修订课程实施水平的评估标准,使其更加有利于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的普及运用,有利于学校完善课程设置、课程实施与评估等工作。 (五)激励性原则 从评估的性质来看,该项评估属于水平评估,是对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进行的合格性认定。从评估目的来看,是一项发展性评估、过程性评估,根本目的在于促使学校建立起一套自我诊断、自我反馈、自我发展的课程实施动态管理档案,实现学校由被动接受评估转变为自我主动评估,即学校主动基于课程实施现状,综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潜力,制定学校的课程实施规划,并逐步实施,不断总结课程实施经验与特色,实现学校课程实施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评估内容与形式 为使全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工作建立起一套长期、科学、有效机制,拟在全省高中试行网络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在小学和初中目前仍然采用实地评估方式,今后将逐步推行网络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实地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课程的设置与管理,学校的教学质量,课程评价,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实施的经验与特色等。 高中网络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理念、课程开设、课程资源、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学校特色等。 五、组织领导和评估程序 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省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为加强评估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由张志勇副厅长为组长,省教育厅基教处、省教研室等与该项工作相关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山东省普通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研室,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的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评估由市、县(市、区)负责,高中学校的评估由省组织专家进行,同时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不定数量的随机抽查。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每5年进行一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全部参与,各市要依据中小学课程实施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规划,分5批每年上报省评高中名单,原则上每年上报本市高中学校数量的20%。 实地评估程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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