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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电信设备空间设置使用管理规则
【法规名称】?建筑物电信设备及空间设置使用管理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3-12-08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 文】
建筑物电信设备及空间设置使用管理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电信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建筑物屋内外电信设备及其空间之设置及使用,应依本规则之规定;本规则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本规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电信管箱设备:指收容建筑物电信线缆之设备,如电信引进管、垂直干管、管道间、线缆支架、水平配管、地板管槽、地板线槽、总配线箱、集中总箱、主配线箱 室 、支配线箱、拖线箱及出线匣等。 二、电信配线设备:指使用于建筑物之电信光缆、电缆及其固接附属设备,如引进线缆、配线架、配线线缆、光终端配线箱、端子板、电信用插座、电话用户回路遥测介面隔离器及保安器等。 三、电信室:指建筑物内专供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引接线缆及设置电信设备之专用空间。 四、电信机械设备:指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使用于建筑物内之电信交换设备、电信传输设备、电信终端介面设备及其相关附属设备之总称。 五、电信保安接地设备:指用于保护电信机线设备之接地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 六、集线电信设备:指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为汇集不同传输路由之线缆,所设置之电信传输设备及线缆收容设备等。 七、集线室:指于建筑物内除既有电信室外,专供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引接线缆及设置集线电信设备之专用空间。 八、电信引进管:指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进至建筑物内总配线箱或电信室之电信管道。 九、用户专用交换设备:指安装在建筑物内,供同一建筑基地范围内之用户或合用中继线用户使用之专用交换机、分机及其附属设备等。 十、社区型建筑物:指同一宗建筑基地内之建筑物,或为统一管理而设同一管理委员会之建筑物。 十一、屋外电信管线设施:指建筑物外之架空、地下电信线路及地下管路等管线设备。 第 4 条 建筑物建造时,起造人应依规定设置屋内外电信设备,并预留装置电信设备之电信室及其他空间。但经电信总局公告之建筑物,不在此限。 前项之电信设备,包括电信引进管、总配线箱、用户端子板、电信管箱、电信线缆及其他因用户电信服务需求须由用户配合设置责任分界点以内之设备。 既存建筑物之电信设备不足或供装置电信设备之空间不足,致不敷该建筑物之电信服务需求时,应由所有人与提供电信服务之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协商,并由所有人增设。 依第一项及前项规定设置专供该建筑物使用之电信设备及空间,应按该建筑物用户之电信服务需求,由各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依规定无偿连接及使用。 第 5 条 建筑物电信设备连接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之电信网路设备,应设有明确之责任分界点。 第 6 条 前条之设置及维护责任分界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设置用户侧端子板设备者,以用户侧端子板之介接端子为责任分界。 二、建筑物未设置用户侧端子板设备者,以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设置于建筑物端子板之介接端子为责任分界,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前项责任分界,如附图一及附图二。 第 7 条 建筑物责任分界点以外之公众电信固定通信网路设施,由提供电信服务之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设置及维护。但社区型建筑物内建筑物间之管线设施,得由建筑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设置,由所有人维护。 依第四条规定设置之电信设备,由建筑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设置,并由所有人维护。 第 8 条 建筑物电信设备及其空间应依下列规定设置: 一、起造人或所有人应设置之电信设备及其空间包括: 一 电信引进管。 二 电信室:须设置电信室者,应备有电表设置位置及电源引接线、总配线架 板 、用户侧端子板及电信保安接地设备等;无须设置电信室者,应备有总配线箱、用户侧端子板及电信保安接地设备等。 三 自用户侧端子板后之电信管箱设备、电信配线线缆及电信用插座等设备。 二、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应设置之电信设备包括: 一 衔接公众电信网路之引接线缆及配线等。 二 经营者端子板。 三 提供电信服务必要之电信机械设备。 第 9 条 新建建筑物为收容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之电信设备,供该建筑物用户通信之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设置电信室。但引进电缆总对数或通信容量 埠 为二十对以下者,不在此限: 一、建筑物需引进光缆者。 二、地上层五楼以上且设有地下室之建筑物。 前项电信室应依附件一电信室面积一览表设置于建筑物适当处所,有关引进电缆总对数或通信容量 埠 应依电信总局所定之相关技术规范计算之。其有地下层两层以上者,以设于非最底层楼层为原则。 第 10 条 建筑物屋内外电信设备及相关设置空间之设计 含绘制图说 、设置及检测,应依电信总局所定之建筑物屋内外电信设备工程技术规范 以下简称工程技术规范 办理。 建筑物电信设备及相关设置空间之设计、签证及监造,应依建筑法、建筑师法及技师法等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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