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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关键

工伤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关键 信息来源:上海律师协会  时间:2008-12-30  作者:谢东旭 本期专家:施海红,虹口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兼任行政案件审判合议庭审判长,一级法官。施法官长期从事法院行政和民事审判工作,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妥善处理争议,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的根本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施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往往成为工伤认定的焦点问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A?工程经过转包,劳动者遇工伤怎么办? 顾某是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2007年6月1日下午5点左右,顾某正在一家有限公司进行中心车间电梯改造作业,突然间发生电梯轿厢坠落事故,导致顾某受到伤害。?2007年10月24日,顾某向其所在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0月30日正式受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理后认为,顾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定顾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并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顾某所在的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4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于是,这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到了当地法院。 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方面诉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中所涉用工的事实有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用人单位,顾某不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是工程实际承包单位违规擅自带入工地的,所以,请求法院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劳务协议书中有顾某的签名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方面公章,劳务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文件的规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方面对自己的转包行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其工伤认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者顾某称,自己与这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即使自己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协议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工伤责任也应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只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顾某的工伤认定。 【专家点评】 本案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辖区内的事故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劳动部门受理顾某的申请后,对劳动者顾某的受伤原因等各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并作出认定,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另外,诸如本案中这样经过层层转包的用工单位,劳动者要注意保存相关的材料,以便此后的维权。案件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得到了双方劳务协议书,即使工程是经过了多次转包,但是还是可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由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顾某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作出的认定适用程序合法。所以,原告要求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B?没有劳动合同,遇到工伤怎么办? 朱某是一家材料公司裁剪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家材料公司曾经为朱某办理过工伤保险参保手续。2006年11月,朱某在日常工作时,不慎被流水线上的裁剪机轧伤右手,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伤愈出院后,朱某就没有再回到公司上班。 2007年2月,朱某来到了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方面经过调查后认定,朱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7月,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朱某的工伤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最终确认伤残等级为九级。?10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作出裁决,解除朱某与某材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关系,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朱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万余元,共计7万余元。 某材料公司方面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2007年11月,材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公司方面诉称,朱某不是其公司正式员工,而且其所受伤害是醉酒、神志不清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某材料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朱某要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案件审理中,劳动者朱某向法院提供了其在这家材料公司工作的工作服和一些工资单据,并表示工伤事故发生时他并没有喝酒。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依法支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保护朱某要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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