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国际货运代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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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国际货运代企业

成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国际货代企业名称:武汉海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 组织结构:直线职能制——组织协调的职能 专业服务职能 沟通控制职能 咨询顾问职能 降低成本职能 资金通融职能 依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货代企业国际贷代经营权审批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货代企业国际贷代条件 1、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 2、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资格证书;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4、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5、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上述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二、申请企业需报送文件资料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简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见附表); 13、交易条款。 三、申请报批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报批或不批意见; 3、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申请审核下发呈请文件,并上报省外经贸厅; 4、省外经贸审核后,上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5、申请人接到外经贸部同意批复后,应于批复60天内持修改的企业章程(正本),并凭市外经贸局的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6、申请企业持外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的许可、登记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 (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舱;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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