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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子商务)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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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子商务)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网络环境 --(电子商务)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商务手段,开拓了新的市场,产生了巨大的效应,同时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面临问题 政策建议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并成为现代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原有的市场之外建立了一个独特的无形市场,在消费者、企业、政府之间建立了更多更直接的联系,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 然而,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一方面扩大了消费者选择权,使消费者享受到低廉、快捷的服务;另一方面也对消费者权益提出了许多挑战。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我国第一部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电子签名法》。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最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更具有吸引消费者的优势。电子商务没有时间上的间断,在线商店是每天24小时开业的,依靠互联网所形成的空间范围与领土范围不同,它没有地域界限,在这个空间范围活动的主体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彼此发生联系。在以网络为基础的社会中,产品信息、供求信息、订约信息等在弹指之间便可传递到世界各地。这不仅使产品行销更加方便,而且使商家与商家、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达成交易更为迅捷和有效。电子商务是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但是对消费者而言,却因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特征使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比传统交易面临更多欺诈、错误的意思表示、虚假广告、操作错误等问题。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我认为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一方面在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所产生的保护必要性;另一方面在于电子商务特殊的交易方式而产生的保护必要性。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履行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与者并不见面,通过网络宣传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结算,由配送机构送货上门这种情况下,就自然产生了对于商家和商品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表示怀疑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了。而互联网技术又使得某些商家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其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发布易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 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往往被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等等。然而对于这些个人资料,很多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措施加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除上述隐私外,还有消费者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财产秘密以及消费者的上网习惯、使用状况、网络活动踪迹以及消费者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内容等个人数据的侵犯造成了对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潜在危害。如果泄露给不正当竞争对手或者犯罪分子,或者黑客,就可能造成对这个客户的实际危害。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障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即获得质量、价格、计量等公平交易条件。在网上进行交易时,网络消费者仅能根据网上的商品信息自行判断性价比是否适当。这种看似主动的购物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受虚假信息蒙蔽而发生不公平交易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网上商店往往采取格式合同以节约消费者的时间,大兴所谓“捆绑”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没有商量讨价还价的余地。在网上商店制定的格式条款中,有许多是违背消费者以致“单方权利条款”如规定网上商店对商品或服务运输延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现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现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后,人身或财产遭受了一定的损害。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大量的纠纷。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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