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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监管的现评述及未来展望
跨国银行监管的现状评述及未来展望
对于银行业的监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银行业的自律监管制度,国内法对银行业的监管和国际性的银行监管制度。从银行监管发展的历史来看,20世纪30年代以前,中央银行对于银行机构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态度,银行监管比较尊重市场选择的结果,强调自律监管而很少采取行政命令;20世纪的经济危机给金融业的发展敲响了警钟,人们开始怀疑市场调节的完美性,各国都相继开始建立严密的管制和专业化的监管体系,许多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制度如利率制度,汇率制度,分业管制,机构管制都在那时候开始确立,其时,跨国银行业务也开始发展起来,欧洲信贷市场开始成形,但是其相应的监管制度却没有得到发展。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和固定汇率制度变为浮动汇率制度使得跨国银行业务汇率风险大为增加,同时,国际资本出现相对过剩,为了寻求资金出路,银行得经营日趋国际化,竞争也日益激烈,银行不断通过各种不同得方式来规避法律得监管,这一切使得跨国银行业务风险频发,几家著名的跨国银行相继倒闭 。[1]为了防止大规模危机爆发,跨国银行业务的国际监管制度开始出现,银行的监管开始进入自律监管,国内法监管和国际性联合监管并存的时代。进入20世纪期末期,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金融的国际化和一体化不断加强,这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经济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后者不仅使各国感到必须加强自身的金融监管,而且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银行业监管的这三个方面的发展却很不平衡,一方面,国内银行监管法规和金融自律法规不断发展和加强,而金融业的国际联合监管虽然不断被提上日程,却远未达到“法治状态”,另一方面,国际银行业的全球化,网络化,自由化不断发展,新的经营模式开始出现,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这一切使得现有国际银行业的联合监管变得更加无力,如何加强跨国银行业的国际联合监管以成为十分重要的课题。一、 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现状及其评价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问题的必要性的讨论很是充分,但国际社会真正在这方面付诸的行动却总是在一次又一次的跨国银行倒闭以后,可以说,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每一次前进都于跨国银行危机有关,每一次重大的国际金融事件都成为国际监管当局加强合作的直接动力 。[2]作为现代银行统一国际监管的产生标志的《巴塞尔协议》便是一个最好的例证。从世界范围内看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的银行监管合作,区域性跨国银行监管合作,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诸国际社会的合作和WTO金融自由化下的审慎监管。其中巴塞尔体系在跨国银行的监管中居于核心地位。一) 巴塞尔体系及其评价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于1975年2月,其全称为国际银行业管制和监督委员会。[3] 该委员会自成立后,针对接连不断的国际银行倒闭事件及成员国共同关心的监管问题,制定开发了为数众多的文件。他们以1983年《巴塞尔协定》(修改文件)(the Basle Concordat)及其后续文件,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定》(the Basle Capital Accord)及其修正案,1997年《巴塞尔核心原则》以及其他的一系列相关文件组成,构成了所谓的“巴塞尔文件群”[4](Basle Papers)。1)以跨国银行监管原则为核心的《巴塞尔协定》文件群《巴塞尔协定》是1974年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之后签署的。协定的宗旨是制定跨国银行国际合作监督的准则。原协议确认了任何银行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的当局及东道国共同负有责任的原则。1983年该协定做了修改。在修改之前的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综合资产负责表原则》,改原则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的角度综合考察了其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活动头寸,贷款集中性和面临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标准。1983年巴塞尔协定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巴塞尔协定进一步明确了监督责任的有效分配,并力争将巴塞尔协定准则推向世界,扩大到巴塞尔委员会成员以外。修订后的巴塞尔协定实际上是在于监督权力的重新分配,监督权被分配到母国即母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和东道国即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当然,母国的综合监管被放在了优先地位。[5] 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倒闭事件后,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定重新进行了审查,并于次年发布了《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的监管最低标准》,即巴塞尔最低标准(the Basle Minimum Standard)。总体而言,巴塞尔协定文件群从母国监管者的责任和东道国监管者的责任两方面确立了母国并表监管和东道国当地监管的原则,两者共存互补,统一构成有关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原则体系。[6]2) 对资本充足率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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