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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06月06日 16:53:35 来源:海南日报 0 ????导读: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推出《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我省房地产及建筑业健康发展。 ????1、营业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 ????2、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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