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地名与房地产服务商标冲突的侵权判定.docVIP

房地产地名与房地产服务商标冲突的侵权判定.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房地产地名与房地产服务商标冲突的侵权判定

房地产地名与房地产服务商标冲突的侵权判定 原告: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海公司)。 被告:南海市长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长信公司)。 二、案情 原告深圳东海公司于2002年4月7日和5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由繁体字“东海花园”+“EAST PACIFIC GARDEN”和图形组成的中英文图形组合商标,,其中对“花园”和“GARDEN”放弃专用权,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37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4月7日至2012年5月6日止,其中,核定第36类服务项目包括: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中介、公寓出租、公寓管理、住房代理、住所(公寓);核定第37类服务项目包括:建筑信息、建筑、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室内装潢、清洁建筑物(内部)、工厂建设。原告深圳东海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中的中文部分“东海花园”作为其在深圳市开发销售的楼盘小区的名称,且只在我国深圳市开发销售有“东海花园”楼盘。该“东海花园”楼盘曾获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国家小康住宅示范小区”称号、物业管理优秀奖、工程质量优秀奖和AAA级住宅等级证书,并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推界为中国明盘和2001最适宜深圳人居住十大示范小区。 2000年12月14日,原南海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被告南海长信公司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用地项目名称为“东海花园”(商品楼宇)。2001年3月16日,原南海市建设局核发南海长信公司具有经营“东海花园”小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2001年7月25日、26日,原南海市规划局核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南海长信公司建设“东海花园”。2002年11月1日,原南海市民政局作出批复,同意南海长信公司在南海市桂城区南海大道58街区的住宅小区命名为“东海花园”,并批准按标准名称设置地名标志牌。2002年1月,原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南海长信公司开发的“东海花园”住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准许预售。至2003年8月17日,南海长信公司开发销售的“东海花园”小区已竣工。自2004年初起,佛山市房产管理部门已开始核发“东海花园”小区的房地产权证。该“东海花园”小区的出入口、楼宇墙体等地方标有简体字“东海花园”文字的标志。原告深圳东海公司认为被告南海长信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所开发的住宅商品房的冠名、销售等方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东海花园”中文部分完全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于2004年6月8日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更改楼盘名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0000元。 三、审判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核准注册的是房地产服务商标,原告在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内对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第36、37类服务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在我国,房地产服务商标核定注册的商标权保护范围仅是提供的相关服务,并不包括房地产名称和房地产本身。被告开发销售名称为“东海花园”的楼盘,根据其使用含有原告注册商标“东海”的行为及标示“东海花园”的情形,应认为只是说明自己开发销售的楼盘名称,并非以区别服务来源为目的,应认为只是作为地名的普通叙述意义上的使用,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这种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购房者在购房时较谨慎,注意程度相对较高,购房者应清楚谁是开发销售商,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小,购房者不会因为只看楼盘名称就会对楼盘开发商的信息产生混淆,从而导致误认或误购。即使考虑原告开发销售的“东海花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也不足以造成购房者认为原告开发销售的“东海花园”和被告开发销售的“东海花园”可能会存在特定联系。被告将“东海花园”作为楼盘名称的行为,客观上不会造成购房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不会导致购房者误认是原告在提供相关服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东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深圳东海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评析 被告南海长信公司开发销售的楼盘名称与原告深圳东海公司注册的房地产服务商标名称相同,判定该房地产楼盘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侵犯房地产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本案的关键。 (一)房地产地名使用权与房地产服务商标专用权冲突的产生 在我国,房地产注册商标专用权与房地产地名使用权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地名管理法规的保护,权利属性存在区别,导致了两者产生冲突。房地产服务商标专用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公示,权利取得的程序较严格。地名的命名、审批程序、管理的根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

文档评论(0)

kabudou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