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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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南大研字[2007]18号) (2009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制度录取的、接受普通学历学位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部和各学院要紧密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这一中心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崇尚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1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自筹经费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应当在新生入学或新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缴清当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者,新生不予办理入学手续,老生不予学籍注册、成绩登记和论文答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填写学籍卡和登记表。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医院诊断在一年内可以治愈的,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条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旷课超过该课程一定比例课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活动,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请假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五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虚假行为或不请假擅自离校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在读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申请。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获准请假者,应按期返校。研究生在读期间不批准自费留学;公派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倡晚婚和晚育。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达到应修学分数的要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表,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和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签订的校际间协议或经研究生部核准跨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及导师组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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