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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借上市
中国企业境外借壳上市相关法律规范
我国企业经过几年境外借壳上市融资的摸索,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作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一种方式,借壳上市必然会继续发展。但在国内企业境外借壳上市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问题。
(一)国内企业在境外借壳上市过程中对国外法律制度不熟悉,缺乏足够的经验,往往导致在借壳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导致借壳的彻底失败。 最为典型的案例是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希望通过收购mamco公司来境外上市并获得该公司有关生产飞机关键部件的技术, 以用于我国国内的军、民用飞机的生产。但由于在收购过程中,一则未在事前充分考虑美国有关法律对外资限制性的规定并采取回避性措施;再则在美国“外国人投资调查委员会”对该次收购进行调查中,也没有充分利用美国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导致该委员会认为该收购案具有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的可能,并适用爱克逊-佛罗里欧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强迫中航技出售已购得的股票,给中航技造成巨大损失。
(二)境外借壳上市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竞价买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使买壳之路越走越窄。长期以来,由于买壳上市不必受正常申请上市规定的限制,在注入业务和资产的时间上有较大的选择性,因而一度是国内公司境外上市的重要途径。本来,壳公司是境外股市中交易不活跃、透明度差、前景不明的劣质公司,正常情况下常常无人问津。即使有人收购,也往往以低于面值的股价出售。中资机构介入后,以前为人所不齿的壳公司成为“抢手货”。由于壳公司数目有限,中资企业为了拿下壳公司,互相抬价,形成炒壳热潮。目前,一个壳公司的溢价通常为4000—5000万港元,已大大高于直接申请上市的成本,这使得买壳之路越来越窄。尽管现在有关监管部门对买壳提出了一些限制措施,但由于法规不完善,再加上进行海外买壳上市的国内企业背景非凡,竞价买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仍未完全杜绝。(2)造壳上市中, 由于境外壳公司国有资产的经营主体在国外,其经营要按东道国的法律进行操作,接受东道国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存在的主要问题有:a.最近境外一些公司(如中策公司)把其购买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注入境外壳公司,拿到海外证券市场上上市集资。这种行为是外商倒卖国有企业而自己谋利的活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中方企业得到的是境外公司最初的有限投资,结果中方不仅丧失了自己在海外股权筹资的资格,而且一旦外方在海外的上市公司发生问题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b.一些海外壳公司设立两本账,对外账供当地有关部门检查,对内账则记录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从而为公司的一些主管人员提供了转移国有资产的机会;c.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境外壳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失去监控。(注:据《香港信报》(1993年5月9日)报导,赴港买壳上市的中资公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背景特殊或享有特权,有的为国务院直属企业,有的则为国务院赋予多种特殊权力;二是和外界贸易往来多,有把握时机扩展为跨国公司的野心;三是资金雄厚,可以动用较大资金从事收购活动。可以想见,此等国有企业集几亿资产和立项权、对外经营权等多种特殊权力于一身,如果没有法律制约,实可为所欲为,这是其一。其二,长此以往,将会有更多的国有资产私有化。其三,国家外汇储备亦会失控。)
(三)一些企业私自到海外进行借壳上市,影响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如前所述,借壳上市是一种非常规的上市行为,一些机构和企业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境内资产以各种形式转移到境外上市,造成了不良影响。一方面是为了规避我国的宏观管理,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企业海外借壳上市的行为往往对上市地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直接影响到股市的稳定与安全。而且,由于以这种方式上市的国内企业会计及管理制度往往不规范,给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正常的监管造成了困难。
我国企业借壳上市活动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与我国证券业刚刚起步,有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有关。因此,应从法律上对现存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规范。
(一)应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范。(1 )世界各主要国家对企业的并购活动,都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监管。其中,虽经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但尚需在1999年7月1日才能实行的《证券法》,而《反垄断法》在我国尚未出台,现有的配套法规也极不健全。有关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使得我国一些企业的海外买壳上市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制而影响整体收购上市计划,也使得国际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而影响其积极性。为此,应参照各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颁有关法律,健全现有配套法规。(2 )尽快颁行出我国企业海外借壳上市的专门法规,对于借壳上市的审批程序、中介机构的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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