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牡贷记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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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贷记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及相关合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消费信贷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牡丹贷记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牡丹贷记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牡丹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牡丹贷记卡的商务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商务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牡丹贷记卡的个人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请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牡丹贷记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领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六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同一账户下的所有牡丹贷记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七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八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时,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金卡每卡每年160元,金卡副卡每卡每年80元,普通卡每卡每年80元,普通卡副卡每卡每年40元。 挂失手续费为每卡50元,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卡20元。 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领卡城市之外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元;在领卡城市之外非特约单位转账结算时按转账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500元。 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为8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持卡人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打印日起第25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二条个人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持卡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牡丹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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