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定居香港投资者逗留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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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定居香港投资者逗留规定

投资定居香港投资者逗留规定 投资定居香港投资者逗留规定: 1、据本计划获处长批予“原则上批准”进入香港的人士,初步会获准以访客身分在香港逗留3个月。如该人士能提供证据使处长相信他正积极按本计划的规定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其访客身分可获延长3个月。如果投资者向处长证明并使其相信他已完成本计划的相关投资规定,会获准以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分在香港逗留2年,条件是他必须在整个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相关投资规定。按本计划的相同条件和准则,投资者可获准再延长逗留期限,每次为期2年。 2、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投资者可在港受雇、担任职位、自雇工作、开办业务或与他人合办业务。 3、申请人/投资者须向处长作出承诺,保证遵守本《计划规则》。如发觉投资者违反承诺,投资者不但有可能因为违反《入境条例》订定的任何逗留条件或因为他就本计划作出不真实声明或陈述而可被判处严厉刑罚外,而且,处长一旦裁定投资者违反承诺,还会规定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2个月内离开香港。 4、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连续通常居于香港不少于7年后,并且在符合《入境条例》订明的其他有关规定下,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投资者是中国籍人士,并且是持有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永久性居民,他可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5、部分投资者即使按本计划在香港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达7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连续通常居于香港的规定,举例来说,他们可能经常长期不在香港,以致无法符合连续居于香港的规定。鉴于他们已在香港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最少7年,对香港经济有贡献,他们可在7年期满后申请无条件在香港逗留(即让他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申请如获批准,届时他们便可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6、任何人向根据《入境条例》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务主任、或在其依据《入境条例》向入境事务主任提交的文件中,作出或安排他人作出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亦不相信为真实的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可被判处严厉的刑罚。 7、处长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批准根据本计划提出的居留申请。申请人/投资者在香港的任何投资,由始至终纯属其个人的决定和责任。申请人/投资者如因依据本计划进行投资而蒙受任何损失,不论该损失是如何产生的,处长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投资定居香港方式概述: 一、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通俗:金融项目香港投资移民) 1、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 投资1000万港币香港上市金融产品,如: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七年以上时间,为香港的经济做贡献。 2、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a) 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b)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本公司协办外国居留证);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e)台湾居民。 3、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a)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b)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c)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 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d)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纪录;以及 (e)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4、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I)房地产(2010年10月14日暂停该资产类别) (II)金融资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 二、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签证(通俗:企业主香港投资移民) I、引言 1、本指南旨在为有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投资(即来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 2、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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