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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经济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三期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三期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10月31日继续召开。延续昨天下午的主题研讨,大会依然分为四个分论坛,分别探讨经济法总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及其他相关法域四大类问题。会议分为两个阶段。10月31日8:30——10:00为第一阶段,10:20——12:00为第二阶段。每个分论坛每阶段由两位学者主持,与会者自由发言,两位学者评议。
第一组 经济法总论
第一阶段(10月31日8:30——10:00)
主持人:李友根(南京大学)、许明月(西南政法大学)
评议人:陶广峰(南京财经大学)、王新红(福建师范大学)
主持人李友根:现在开始第一组第三单元的讨论,每个人可以讲10分钟。
倪斐(南京师范大学):在法律和政策的关系,邢会强博士认为是法律为主、政策为从,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二者关系不能用主从关系来简单概括。从法理上看,政策是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国家政策能起到弥补漏洞的作用,二者是补充关系。如果国家政策的规定与法律相违背的话,政策法律化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国家政策的出台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政策;政策出台后,需要专门机关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与法律相违背的政策可以宣布其违法,要求制定部门予以撤销。此外,李友根教授在文章中谈到政策在司法中的运用,包括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政策的运用和在裁判依据中政策的运用。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政策受证据法规范;裁判依据里的政策才会发生法律与政策的适用问题。可见,在不同情况下法律与政策可能是补充关系,也有可能相互冲突,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用主从来简单概括。
邵建东(南京大学):法律中的概念与意识形态中的概念含义不同。政策这一概念在不同领域中内涵和外延不完全一样。政策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过法学范畴界定其内涵和外延是首要要解决的事情,否则谈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能会你说我的、我说我的,很难达成一致或近似的看法。
我注意到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在德语中,政策和政治是同一个词汇,不加区分的。外文中的政策与我国语境下的政策的含义是否一致,有必要在学术上厘清,否则可能导致借鉴时的误解。二是我国从前对“路线、方针、政策”这一序列非常明确。政策相对较小。从前不讲依法治国,法律不受重视,也很难放在这三者的大背景下去定位。此外,其他法律部门也有政策。比如刑法上的宽严相济政策。我认为这一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就大于现行刑事立法,甚至是指导修改完善今后刑事立法总的方针。我还注意到,两会报告基本都提到“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我认为,“严打”应该是一个具体的政策,而宽严相济才是一个方针。 所以在既有的历史演变中,对这些概念如何把握定位,充实其内含或科学加以释明可能是需要做的另一项基础工作。否则在理解法律与政策关系时,也同样可能导致你说你的、我说我的。
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温总理在“十二五”规划中使用的是“制度和政策”一词。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这表明二者是分开的,二者虽然紧密联系,但还是存在严格的区别。我认为政策这一概念在强化,而法律在弱化。领导人的讲话、工作报告都在频繁地使用政策一词,而不用法律。有些政策已经上升为法律,但仍称之为政策。至于政策的执行力,法院判决不知能否将其作为依据。政策的执行力是否包括司法执行。法院判决中政策是否能够作为使用的依据。
政策主要是指某些座谈纪要,这些都是法院审判的依据,比如不良资产转让会谈纪要中规定的十一种情况就经常为法院所采用。政策执行力必须低于法律执行力,二者相互冲突时,即使政策是正确的,也需要通过修改变成法律。把已经上升为法律的政策仍然称为政策,这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地位。领导人很少谈法律却多谈政策,似乎将依法治国变成了依政治国。
陈乃新(湘潭大学):一些学者主张将经济法的一些东西入宪,以促进经济更好地发展。其中有一个倾向,强调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但是,我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干预经济是属于经济学的研究内容。经济法注重的是对市场经济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的法律调整。我倾向于政府与企业是一种合作关系。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追究自己利润最大化具有正当性,但可能造成市场经济整体的不协调和可能引发经济金融危机、资源环境危机和两级分化的社会政治危机。因此,就应当由政府出来矫正企业个体理性而整体非理性的行为。政府通过协调经济运行和防范与克服各种危机,使企业可普遍可持续地达到利润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整体持续的利润最大化,政府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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