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有什么法律效力.docVIP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抵押物有什么法律效力

抵押物有什么法律效力   核心内容:抵押物有什么法律效力?抵押物的效力是抵押权效力的一种,抵押权的效力,通说认为是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从抵押物的从属性、代物性、是否属于孳息以及抵押物与用益物权的关系等内容,为您介绍抵押物的法律效力。   一、抵押物是否及于从属物   从物为依附于主物之物,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性作用的物为从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 镇 、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 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可见,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系常态,但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⑴从物在抵押权设定前从属于抵押物;   ⑵从物与抵押物属于同一个人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设定抵押权前因添附行为使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效力只及于代位物。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和和加工。这一点也体现了抵押权的物权属性。为共有所有权的则及于共有份额。   二、抵押物是否及于孳息   孳息为原物之对称,其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时代,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擎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收取抵押物的孳息原则上由抵押人收取,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抵押权取得收取孳息的权利:   ⑴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⑵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⑶法定孳息的收取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清偿义务人;   第⑴、⑵条范围及于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第⑶条则要履行通知义务。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孳息的收取首充应冲抵收取孳息费用,剩余用于债权受偿。   三、抵押物是否及于代位物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押物遭遇意外或不可抗力,如何保护抵押权,消除债权实现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以上条款明晰了抵押权物权属性—物上代位权 抵押物灭失而其价值转换成别的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可及于代偿物或转换物上 。   即出现上述情形,抵押权及于代位物,包括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四、抵押物设定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

文档评论(0)

didala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