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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_卖_实_务_教_程_转载
拍卖市场
我国拍卖市场的真正起步是从公物拍卖开始的。
1992年后,国务院48号文件《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下发,由海关、公
安、工商等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物资开始进入拍卖渠道,通过拍卖变现。
我国早期拍卖总体呈现的特点:一是标的含义不清;二是主持拍卖的企业不明确;三是
佣金支付不规范;四是处置渠道多样化。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首次明确了公物拍卖的范畴,拍卖
逐渐成为公物处置的唯一形式。
拍卖市场的第一次转折:从公物拍卖为主转为司法强制拍卖为主的市场态势。
早期拍卖市场的缺陷:a.标的主要涉及公物和涉案物品;b.拍卖标的已涉及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c.行业较为依赖政策性拍卖而缺乏主动开拓市场的能力。
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构成:国有资产拍卖市场,破产企业财产拍卖,金融资产拍卖市场,
房地产拍卖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市场,机动车拍卖市场,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无形资产拍卖市场。
(注:我国内地艺术品拍卖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专业和兼营两种,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广州、西安、成都、南京、厦门等中心城市。北京已经成为继英国伦敦、美国纽约、中国香港之外世界又一个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中心)
拍卖市场的特点:a.政策性拍卖主导地位;b.运作过程缺乏技术含量;c.拍卖形式比较
单一;d.市场扩展乏力且缺乏手段
拍卖市场与行业发展的关系:a.市场适合行业发展初期人员结构和企业规模;b.为行业
发展奠定了经济实力和人才基础;c.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拍卖体系
我国拍卖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a.行业业务存在差异性;b.缺乏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c.无形资产拍卖市场空间大
拍卖业应采取的对策:a.做好传统的拍卖市场业务;b.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c.努力
打造学习型的行业
强制拍卖
强制拍卖: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依法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予以拍卖的活动。
强制拍卖的特点:国家强制性,标的的非自有性,主体的特定性,目的的利他性,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强制拍卖的基本原则:
(1)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
a.法院必须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及时、主动地终止拍卖程序
b.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确定保留价
c.法院确定保留价不得过低
d.如果在拍卖程序中,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则法院不得继续强行拍卖,而须中止拍卖
禁止无保留价的拍卖原则
法院主导拍卖程序主导原则
a.是否委托拍卖由法院决定;b.法院有权在出现中止事由时单方中止拍卖程序;c.法院有权在出现终结拍卖事由时单方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终结拍卖程序;d.法院有权对强制拍卖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e.法院有权对拍卖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
强制拍卖与其他拍卖的联系与区别:
区 别 强制拍卖 公物拍卖 任意拍卖 法定拍卖 国有资产拍卖 成交价款 清偿债务 上缴国库 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 当事人自治原则 是否属于法定 属于法定拍卖 是强制拍卖的上位范畴 方式 拍卖的方式变现 拍卖不是唯一途径
5.强制拍卖标的的构成要件:
a.强制拍卖标的应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享有的处分权的财产,强制拍卖标的不得为案外人的财产
(两点例外在32页)
b.强制拍卖标的必须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c.强制拍卖标的必须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进行的拍卖财产
6.强制拍卖标的的限制:(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执行豁免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7.强制拍卖的实施:
A.强制拍卖的确定:拍卖优先原则(例外: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
B.强制拍卖前置程序价格评估:
(三种例外:一是财产价值较低的;二是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三是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 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
(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
C.确定拍卖机构
D.确定拍卖保留价:(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一律确定保留价,禁止无保留价拍卖 (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保留价;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一次拍卖,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每次降低幅度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E.拍卖公告与标的展示:拍卖动产的,应当自拍卖日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在拍卖日前15日前公告
F.预交保证金:a.最少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b.两种例外情况:(拍卖价值较低的动产,竞买人可不预交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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