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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动营养研究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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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动营养研究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研究所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我所研究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全力打造营养所研究生质量品牌,根据《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2号)、《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川农大校研发〔2014〕13号)、《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川农大校研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成立动物营养研究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营养所所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副所长、各研究室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 第四条 研究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通过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学籍,并实际在校学习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部分研究生参评身份界定如下: 1.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 2.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依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参评。即在研修硕士、博士课程阶段分别按照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 第四章 评审等级 第七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等级及额度如下表:(单位:元/年) 类别 奖助 等次 占研究生 比例(%) 国家学业奖学金 学校奖助学金 博士 研究生 一等 14 7200 6000 二等 21 6000 5000 三等 35 4800 4000 四等 30 / 4000 硕士 研究生 一等 8 6000 4000 二等 12 4800 3200 三等 20 3600 2400 四等 60 / 2400 第八条 奖学金的名额及标准按学校下达的指标,根据各类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五章 评定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营养所各项规章制度,未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 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具体要求: 根据研究生年级、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评审办法和操作依据。 (一)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参加统一考试的新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评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原则上应优先评选学业奖学金。。 1.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暂停发放,须其缴纳全部学费后恢复; 2.严重违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终止发放;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终止发放。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动物营养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研究所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 (试行) 一、荣誉奖励计分标准(权重10%,满分100分) 项 目 计分标准 备 注 荣誉奖励 (75%) 荣誉:获国家级表彰者30分,获部省级表彰者20分,获校党委、校行政发文表彰者15分;获地市级发文表彰者15分。获学校职能部门发文表彰者10分;获县级地方政府发文表彰10分;获动物营养研究所发文表彰者10分。 1.受表彰者须出示表彰文件、证书证明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 2.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3.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需提供依据证实; 4. 奖励多人获奖的只奖励排名前五,根据排名依次递减1分。同一竞赛获多重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计分。如遇排名不分先后的竞赛奖励,则需奖状上有获奖名单,统一按相应级别加分; 5.无排名的集体荣誉按贡献由负责人人分配; 6.各项可累积加分; 7.综合表现评议分由各研究室结合导师意见根据研究生平时表现评定。 竞赛获奖:国家级:特等奖30分/次,一等奖20分/次,二等奖15分/次,三等奖10分/次,省部级:特等奖20分/次,一等奖15分/次,二等奖10分/次,三等奖8分/次。 综合表现 (25%) ≤100分 二、科学研究(科研成果+科研论文及著作+学术活动,权重:50%) (一)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成果类型 计分基数 备 注 国家级 特等奖分 作为主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或社科成果奖励证书者,按获奖等级及排名计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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