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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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大学期间最后的、综合性的学习阶段,也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和要求的重要环节。为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注重学生独立工作和研究能力的锻炼,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大学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的校、院两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教学资源的配置,评价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研究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和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所办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系(教研室)在学院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一般在第七学期中期(五年制本科专业在第八学期末)启动。学院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担任;系(教研室)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由系(教研室)分管教学的主任担任。 第六条 学院在开始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之前,应按《江苏大学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查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 第七条 学院应尽早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动员,明确教学要求,并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的学期末检查选题落实及课题准备情况。学校鼓励优秀学生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要在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分三个阶段进行教学检查:前期主要检查开题情况,包括指导教师是否到岗、课题条件是否具备、学生是否有困难等;中期主要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包括课题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要求、教师指导是否到位、学风是否正常等;后期则主要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情况,包括课题任务是否完成、完成部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毕业答辩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 毕业答辩前一周,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教研室)主任或聘请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各专业系(教研室)或课题组成立答辩小组,组长一般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人数一般为5人左右,负责小组答辩工作。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系(教研室)应及时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各学院要在系(教研室)工作总结基础上,综合分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意见,并形成工作总结与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 选 题 第十一条 选题工作由系(教研室)负责,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性质和各自的研究专长拟定选题,陈述选题理由并论证选题的先进性、可行性,交系(教研室)讨论审定,然后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社会经济发展、科学管理实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对需由多名学生共同进行的选题,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有明确的独立完成的部分。 第四章 指 导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经系(教研室)安排提前对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进行试做合格的,可以协助指导教师工作。指导教师由系(教研室)安排,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定。 第十五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应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负责审批。视需要可聘请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科研、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有关的系(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定期检查,掌握进度、要求,协调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自始至终把握好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及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重点加强对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着重启发引导,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坚持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过程中教书育人,做到既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任务 (1)选好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审定学生拟定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检查方案和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对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 (3)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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