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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成长与调解冲突技巧的应用

跨專業角度看贍養費: 家事調解 講者:阮陳淑怡博士 現職執業律師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員及督導員 香港調解顧問中心執管調解員 調解訓練導師 甚麼是家事調解? 協助離異夫婦共同解決問題及共同處理離婚後子女生活安排,贍養費與及/或者財務的分配 透過一位中立的人士協助- 受專業訓練,法庭認可調解員(律師、社工、心理學家背景) 當事人以商議的方式達致和解 調解員會先確定雙方是否適合調解 三種層面的衝突解決 1. 權利 : 訴訟,仲裁 2. 利益 : 調解,談判 3. 權力: 政冶途徑,武力 香港家事法庭的調解計劃 2005 的報告有80%的個案可以成功調解 。自此,家事法庭有一個調解專員的辦事處,為有需要的離婚夫婦介紹調解服務。 調解的原則需要發掘雙方利益所在而解決問題。在調解過程,雙方首先覺得被聆聽、被尊重。 家庭問題的解決 此外,調解的過程成為雙方學習解決自己問題的渠道(Haynes, 1994; Boulle, 1996)。當事人自己「充權」(empowerment) (Bush Folger, 1994)解決自己的問題而不用法庭作出裁決。 通常當事人自己解決問題的方案,自己可以接受及遵守。不像法庭的判決,遵守機會比較低,如支付贍養費。 什麼時候選用家事調解服務? 適合調解的情況 在正式分居之前或之後 不論透過法律途徑申請離婚與否 親自約見調解員,看是否適合進行調解 不適合調解的情況 曾經有家暴的情況發生 情緒極不穩定 一方希望用拖延的方法來達到法律上或感情上的利益 家事調解的優點 友好協商並加強雙方日後的合作 過程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以確保當事人利益 不能用於日後的訴訟程序 節省時間及節省金錢 結果可由當事人控制 在雙方同意下和解的內容具法律效力 過渡期的安排、定期的評估令家庭容易適應及照顧子女成長的需要 如何調解贍養費的問題 撫養權的關係:無責任、失去綜援 如何妥善安排孩子居所? 父親的參與: 孩子的照顧、 學業、生活、管教、醫療、宗教、外遊 如何合作做父母,為孩子共同做決定? 財政: 收入、支出平衡 如何付擔合理生活費? 孩子的利益(Child’s best interest) 調解過程可以發掘出當事人背後的需要、擔心,調解員引導下談判,雙方可決定選擇方案滿足共同利益達成雙贏的局面。 如果離婚的夫婦可以把金錢房屋的需要互相表達及談判,以兒女的需要及利益為共同目標,離婚的協議可以平衡家庭的需要,保障孩子利益。 「孩子的專家」(Child Expert)與父母及孩子雙方及單獨見面,了解情況寫出有效討論議題及建議給父母參考,然後調解。孩子也可以有自己的代表律師,與法官見面保障孩子的利益。 孩子的照顧 調解過程可以令到孩子的照顧作短期或長期的安排 (Shared Parenting Plan),經過時間的考驗才落實,而且雙方父母要同意定期檢討孩子的照顧,父母互助合力及有效地與孩子一起成長,改變以往負面的溝通模式 (Benjamin Irving, 2005)。 相反地法庭的判決不能加強家庭功能,只能從社工報告或在聆訊期間的表現想像誰是不稱職的父母,加深怨恨,令孩子成為犧牲品,未能健康的成長。 父母的共同責任 父母如何處理孩子的管教及生活,就是調解過程可以圓滿解決的課題,因為在調解的過程中父母雙方的價值觀及期望都可以調校,達到和而不同。 香港的法律不理會婚姻的破裂原因,誰是誰非,只要大家合作做孩子的父母,孩子生活費用也是父母的責任,不論誰是比較合適的撫養父母。 從2004天水圍慘劇反思 金淑英的丈夫選擇使用暴力去解決婚姻問題。如果他知道自己將會失去一切包括孩子、金錢、房屋等,他很可能感到憂鬱無助,甚至有自殺或傷害孩子的想法。 調解可以解決金錢及孩子的問題,令到丈夫的擔心可以得到處理,短期及長期的安排都可以有商量的餘地。 從此個案中,發現不祇處理中港婚姻個案中孩子的監管權及撫養權,必須以兒女的利益為首要處理,更要兼顧父母的需要例如居住及金錢。 贍養費的問題: 社會及法律資源 中港兩地婚姻,當女方得到單程証來港的時候,卻加強夫婦的衝突,最大原因可能是因為生活費的問題。 香港政府規定要住滿七年才可以申請綜援的資助,包括房屋,因此家庭的資源就會因妻子到港而相應拉緊而下調,有些家庭關係出現危機,例如金的個案。 男女方都可享有法律援助,在離婚的過程丈夫肯定會為撫養權爭拗,為了保存政府的房屋及綜合援助。 制度改革 建議盡快立法,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2005年有關撫養權的報告,令面臨婚姻破裂的家庭中的父、母、兒女能於法律保護下更得到公平合乎各方需要的裁判。 香港政府的房屋政策有檢討的必要,因為如果公共屋邨不可以以分戶的方式分開兩個單位給離婚的家庭,孩子的撫養權將會成為夫婦最大的爭論點。 希望法庭、律師、社工、調解員以跨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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