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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行为的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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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行为的分类

(3)无益记载事项 所谓无益记载事项,是指不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即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 根据记载行为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可将无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无益事项和相对无益记载事项。其中,绝对无益记载事项,又称为禁止记载事项或者“记载有害事项”,是指绝对不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行为人记载了此类事项,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无效。相对无益记载,又称为“记载无益事项”,指行为虽然作了记载,但此项记载本身无效,票据法上视作未记载,但是票据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法条参考】绝对无益事项 依据《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和“确定的金额”。如果违反会产生一定得法律后果。 【法条参考】相对无益事项 《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4、交付 1)学说不同,地位不同 如,根据契约说或者发行说,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 再如,创造说认为,完成了票据的记载签章,便生效力,而无需交付。 我国的立法认为,票据应当被交付才能够生效。即,交付有效票据后,票据行为即告成立并生效。 【法条解说】我国《票据法》第10条中使用的“票据的签发”,在对汇票、本票和支票下定义时也都使用了“汇票的签发”、“本票的签发”和“支票的签发”。所谓“签发”,应当理解为“签章”和“发出”,而发出即为交付。 2)行为不同,对象不同 例如,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背书人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而承兑人及保证人则须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 四、票据行为的分类 关于票据行为的分类,可以直接按照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从票据立法确立的票据行为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狭义上的几种常见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但从票据法学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票据行为作出不同的划分,兹介绍如下: 1.广义票据行为与狭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为的涵义作出的划分。前文在分析票据行为概念时,已经提到了票据行为的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这六种行为以外,还包括一些准票据行为,如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变更、涂销等。 2.基本票据行为与非附属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所作出的划分。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要票据行为,是指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即出票行为。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从票据行为,是指在出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在已实际存在的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之外的其它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 ??3.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为所涉及的范围所作出的划分。各种票据的共有行为有出票、背书和保证,为汇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有承兑与参加承兑,为支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主要是保付。 主讲人:袁远 德华是一个8岁的小男孩,为一名著名的童星,年收入3千万。家中有很多空白支票(汇票、本票)。一天他开始在其上写字,因为知道自己有钱,于是在该支票上“金额”处写上了500万,收款人空白,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将这张支票赠送给了暗恋已久的另一知名女童星赵晓薇(7岁)。后二人父母发生纠纷。德华父母要求返还该支票,赵父母主张赠与行为成立,另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不返还票据。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能力与意思,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当然也构成了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有效要件,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同时,票据行为又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在票据法理论上,前者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后者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我国票据法并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行为。 (一)票据能力方面 1、权利能力:具有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 法无明文规定限制即自由。 2、行为能力: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获得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 法律明文规定: 1)自然人 我国《票据法》对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作出了明确限制。该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法人及其他组织 《票据法》对此并无限制,在第7条第2款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二)票据行为的意思方面 虽然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而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则原则上也适用于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也必须符合票据法律规定,即合法、真实或无瑕疵。 但是流通性如何考虑?相对的无因性如何体现? 所以,有的学者所言极是,即: “票据是文义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经常在不特定的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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