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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试刑法总则试题详解
2010年卷二试题详解
(保留了原题号,其中有几个为刑法与刑诉交叉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部答案】D【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因此题干的空格中应分别填入:事前、成文、严格、确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考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共犯的认定 【司法部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题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甲存在过失,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也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此C选项错误。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虽然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但其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且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D选项错误。因此甲主观上为过失,乙是故意,A选项正确,当选。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B选项错误。本题应选A。
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司法部答案】D 【解析】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A选项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不当选。 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B选项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C选项就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应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异常的、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断现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选项中,丙开枪杀死乙属于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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