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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难知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运用区别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文书 裁定 裁定 判决 适用阶段 起诉后受理前(立案前) 受理后审结前(立案后) 开庭审理 适用条件 起诉不符合条件 起诉不符合条件 起诉符合条件,但丧失胜诉权
做出裁定的主体 立案庭 审判庭 审判庭 上诉期 10 10 15 当事人对案件的权利 可以再起诉 可以再起诉 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 诉讼费用 不收诉讼费 不收诉讼费 收诉讼费 审限适用程序 审限 延长次数 延长程序 普通程序 6个月 2次 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第二次由上级法院批准,无时间限制 简易程序 3个月 不得延长 二审程序 裁定30日判决3个月 不得延长1次 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 30日,选民资格案件例外 1次,选民资格案件例外 院长批准 审判监督程序 分别按一审、二审审限 同前 同前
1.增加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监督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民诉法》第198条)2.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民诉法》第199条) 当事人一方人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3.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民诉法》第200条) 取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取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4.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再审的审理法院( 《民诉法》第204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5.申请再审的时效 ( 《民诉法》第205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6.明确规定决定再审后,不中止执行的案件 ( 《民诉法》第206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7.增加人民检察院监督对象、监督方式(《民诉法》第14条、第208条、第235条) 监督对象:民事诉讼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监督方式:抗诉 检察建议8.增加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的比较 比较内容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程序性质不同 正常性审判程序 正常性审判程序 非正常性纠错程序 审理法院不同 基于级别管辖取得管辖权的各级法院 一审的上一级法院 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对象不同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一审未生效裁判 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程序的启动不同 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 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 基于法院审判监督权、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以及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 比较内容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遵守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 上诉期 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受时间(6个月)限制外,其他无时间限制 适用的程序不同 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适用二审程序 对于一审案件的再审,适用普通程序;对于二审案件的再审或者提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 做出判决的效力不同 上诉期内未生效;过上诉期未上诉生效 生效判决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1.增加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民诉法》第194-195条)2.增加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民诉法》第196-197条)3.增加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民诉法》第217条)1.明确执行和解达成后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条件 《民诉法》第230条2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明确规定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执行( 《民诉法》第240条)3.增加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诉法》第2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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