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教育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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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 当前位置: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考绩管理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处室[自学考试处]  发布时间[2011-08-29 15:13:18] 点击次数: 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自学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生奖惩记录管理、成绩管理(考试、免考、过程性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等)、转考、毕业生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的颁发、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二条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相对稳定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和相应的设备。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我省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由省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自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考生电子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考生的自然信息(图像信息、姓名、出生日期等,以报名时采集信息为准)、考试信息、转考免考信息、课程合格成绩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 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市自考办或省自考办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条 考试成绩的登统工作于每次考试结束十个工作日后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实施(详见附件一:《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登统实施细则》)。 一、市自考办通过我省自学考试专网打印《成绩册》。《成绩册》一式二份,市、县(区)级考办各保留一份存档。 二、考生可在每次考试结束二十个工作日后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成绩(网址为:http:// ),也可到市自考办或报名点查询成绩。 三、考生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自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在登统期间未能及时发现的问题答卷,由市自考办负责整理、汇总、初审并按要求上报省自考办。 1.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包含问题答卷的整袋答卷以及错发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简称为《课程合格证书》)等。 2.上报时间:本年度上半年考试的问题答卷于九月下旬上报;本年度下半年考试的问题答卷于次年的三月下旬上报,逾期不予受理。涉及本次毕业的问题答卷,可于毕业生审定期间上报。 3.省自考办会同有关主考学校对问题答卷进行复核及处理。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按照我省自学考试的相关规定,由有关主考学校负责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自考办。对无法确定归属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将被取消。 第六条 省自考办在成绩登统期间统一打印《课程合格证书》(含考试合格成绩、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合格成绩、免考成绩等)。 《课程合格证书》是考生合格成绩的主要凭证,是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省内合并电子考籍档案、申请毕业登记时的有效证明,考生应在每年的六月上旬、十二月上旬半年内到报名点领取本次合格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考生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第七条 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进行管理。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自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或某专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继续参加其他专业的考试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准考证,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必须将所持有的全部准考证号(含使用多个准考证号报考不同专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合并到一个信息完整、准确的电子考籍档案(即准考证号)中,否则将影响如期毕业,合并后,原准考证号注销。 一、考生于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或九月一日至十日,携带所有欲合并的准考证及与之相对应的一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到报名点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生要认真填写并核对《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并档案申请表》,并将相应的《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按要求贴于申请表的指定位置。考生确认签字后连同不再使用的准考证一并上交。 三、市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考生申请,通过我省自学考试专网进行信息采集,省自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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