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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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例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 1.姜某,男,43岁,无业人员。吕某,男,1989年3月1日生,某校高一学生。2007年3月6日至3月21日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2007年3月21日,吕某实施扒窃时,被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吕某共计扒窃所得人民币463元。 姜、吕属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1)姜某、吕某属共同盗窃行为。 (2)姜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姜某应按盗窃从重处罚。 (3)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某日,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王某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王某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但是三日过后,王某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而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 (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2)王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 (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王某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给予处罚,并告知郑某可以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甲(A县聋哑人),因征地问题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一日,甲和家人乙、丙报着小孩丁(4周岁)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经值班接待人员接待后不肯离去,甲继续在接待室内和接待人员拉扯、纠缠,并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砸坏接待室的桌面,造成接待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上述情况被接待室监控拍到。值班人员报警后,甲逃到路上被巡逻民警抓获。后甲被A县信访局接回A县,A县公安局拟对甲进行治安处罚。 (1)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 (2)A县公安局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3)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罚? (1)收集的证据包括:甲的陈述;乙、丙证言;信访局接待人员的证言;围观群众的证言;抓获甲的民警的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物证如榔头、被损坏的桌子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2)有。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案的信访事项牵涉征地问题,由居住地管辖更适宜。 (3)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应定性为扰乱单位秩序(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存在牵连关系,被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吸收),甲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就让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袁某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肖某负责此案,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袁某申请肖某回避。 (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肖某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即“殴打他人”行为,从重处罚。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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