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索赔指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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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索赔指引

淮安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索赔指引 一、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定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6、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7、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8、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9、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0、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找不到事故责任方, 被保险人应负公平责任而负担的费用; 21、因第三人对学生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需负赔偿责任的。 二、理赔程序 需提供的理赔单证: 1、被保险人需填写的文件: 1)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2)赔款收据 3)权益转让书(涉及到向第三方追偿的案件才需使用) 2、被保险人需准备的文件: 1)在校学生的注册证明(盖学校公章) 2)遭受损失的第三者向被保险人的索赔报告及造成损失的详细经过; 3)事故及损失证明文件,包括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事故经过说明、证人证言、证物(照片)、索赔费用清单及医疗费收据等各类相关有效票据或单证; 4)有关职能部门(如医疗机构、消防队、派出所等)的证明文件(原件),如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伤残鉴定书或死亡证明书、消防队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等; 5)赔偿金额认定文件,包括: a、或与索赔人达成的赔款接受书(对于协商解决的案件);或 b、仲裁书(经仲裁裁决的案件);或c、法院判决书(经法院判决的案件); 6)其他被保险人或索赔人应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理赔项目 医疗费 监护人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贴费 营养费 后续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用具 残疾鉴定费 残疾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 普通伤害 √ √ √ √ √ √ √ √ 残疾 √ √ √ √ √ √ √ √ √ √ √ √ 死亡 √ √ √ √ √ √ √ √ √ √ 四、理赔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以校方是否有过错行为作为保险公司是否履行赔偿义务的依据。过错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保险公司仅承担因校方过失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践中故意与过失的判定以法院判定、仲裁裁定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依据。 损失补偿原则 以校方的实际损失为限,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如有重复保险,校方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之和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五、证据保全及索赔时效 发生保险事故后,校方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第一现场(以不影响施救为前提),保留证据证物,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并留下目击者的联系方式。发生涉嫌刑事案件的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些证据保全工作对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大有助益。根据《保险法》,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灭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时,投保人应提供所辖投保学校名称、地址、学生人数,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2、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员,使其遵纪守法; 3、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4、被保险人应接受本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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