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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实施岗位津贴制度暂行办法

淮阴工学院实施岗位津贴制度暂行办法 为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分配的导向和激励功能,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实施岗位津贴制度应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有利于推进校内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学校薄弱环节建设,提高学校的整体实力;有利于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优秀人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实施岗位津贴制度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和向教学科研岗位、高层次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以岗定酬、按劳取酬、优劳优酬。 3、实施岗位津贴制度是学校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改革方案既应科学合理,又应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1、全校教学科研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管理人员等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2、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办企业人员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制定分配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实施岗位津贴制度后工资、津贴等收入构成 1、实施岗位津贴制度后,教职工在职在岗期间工资、津贴等收入由两部分组成: (1)工资和政策性补贴、奖金,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省综合补贴、省职务岗位津贴、年度考核奖、奋斗目标奖等项目,其中年度考核奖、奋斗目标奖等奖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分配办法。 (2)校岗位津贴。 2、离退休人员仍按政策规定发放离退休费,并根据离退休前职务(职级)按年度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院级党政职务(职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0津贴分/年,处级党政职务(职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0津贴分/年,科级党政职务(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技师20津贴分/年,其他人员15津贴分/年。 四、岗位设置和岗位津贴发放 1、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全校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其它专业技术岗、党政管理岗和工勤岗。根据人员管理权限,全校岗位分为校聘岗和系(院、处等)聘岗(简称“系聘岗”,以下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中层以上干部由学校负责聘任和考核,其他人员由所在中层部门、单位负责聘任和考核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学校制定校聘岗的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和津贴标准(见附件、附表),特设岗的上岗条件、岗位职责、津贴标准由学校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各中层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制定系聘岗的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和津贴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其中,申报教学科研岗应具有讲师、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具有硕士学位的在申报岗位时视同具有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教学科研岗的年均教学工作量定额不低于300标准课时,不同类型岗位以及同类岗位的不同岗级的津贴标准应有适当的差距,教师在完成额定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只有在教学考核优秀或科研成绩显著或取得其它显著成绩的情况下方可享受高于相应职务经费划拨标准的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以津贴分表示,津贴分值由学校视财力确定。 2、受聘的教职工对照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和津贴标准申报岗位、岗级,学校和各中层部门、单位根据人员管理权限审批确定教职工的岗位、岗级。 根据教职工所聘岗位、岗级以一定标准按月预发岗位津贴,年末统一结算。校聘岗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结算后委托各中层部门、单位代发代扣,系聘岗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按照标准(见附表)的一定比例将经费划拨到各中层部门、单位,由各中层部门、单位结算发放。 3、教学科研工作量的核定和教学质量的考核等第的确定以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和教学质量考核有关规定为依据(见附件)。 教师超额完成教学任务的,由所在系(部)发放超课时津贴。学校根据全校教师缺编数确定全校超课时津贴总额并划拨到各系(部)。 未完成额定教学科研任务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下浮发放相应岗级的岗位津贴。未完成低岗级额定教学科研任务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等比例下浮发放低岗级岗位津贴。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未达到相应岗级规定要求的,教学质量考核每降低一个等第,岗位津贴相应下浮一个岗级,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发岗位津贴。 五、其它有关政策 1、中层及以上干部可以下述方式享受岗位津贴: (1)在做好与其担任的党政职务相应的党政管理工作的同时,系(部)领导干部完成教学科研岗1/2教学任务和全额科研任务,享受相应的教学科研岗岗位津贴,另外享受领导职务补贴。其他中层及以上干部完成教学科研岗1/3教学任务和全额科研任务,享受相应的教学科研岗岗位津贴,另外享受领导职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正院职100津贴分/年,副院职80津贴分/年,中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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