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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街道爱琳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爱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爱琳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个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学前幼儿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40 区中商花园内。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谢志宏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推荐董(理)事
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纪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出资者:谢志宏:金额: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本单位办学结构
办学规模:
(1)幼儿园占地面积1857平方米。
(2)幼儿园建筑面积1220平方米。
3 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637平方米。
4 幼儿园经营主管部门批准可成立6个班,在园人数180人。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幼儿园为普通民办幼儿园,从事学前教育,招收2.5~6岁学龄前儿童,采用学制3年的全日制教学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5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既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和解聘园长;
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罢免、增补董事;
内部机构的设置;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招集和主持董事会仪;
落实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和解聘园长;
修改幼儿园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园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而分之一时,其决议无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纪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纪录有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雇。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雇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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