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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专业合作社程准则
【法规名称】?各种专业合作社章程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3-01-24
【正 文】
各种专业合作社章程准则 第 1 条 囗囗生产劳动信用利用公用 本社定名囗囗囗。 责任供给消费运销运输保险合作社 第 2 条 本社以加强各社员生产上之联合,共谋生产技术之增进,与生产收益之增加为目的 生产合作社 。 本社以共同运销社员产品,改进运销技术,并增进其收益为目的 运销合作社 。 本社以置办□□等物,供社员之需要为目的 供给消费合作社 。 本社以承揽土木建筑工程,增加社员之利益为目的。 劳动合作社 。 本社以置办运输工具,便利货运施运为目的 运输合作社 。 本社以处理存款、放款,融通社员间资金之需要为目的 信用合作社 。 本社以办理财产保险,减轻社员损失为目的 保险合作社 。 本社以自设□□,供社员□□为目的 公用利用合作社 。 第 3 条 本社为保证责任组织,各社员之保证额为其所认股额之五倍,并以其所认股额及保证金为限,负其责任。 本社为无限责任组织,于本社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各社员连带负其责任。 本社为有限责任组织,各社员以其所认股额为限,负其责任。 第 4 条 本社以□□为业务区域。 第 5 条 本社社址设于□□内。 第 6 条 本社社员以在本社业务区域内,或附近居住之人民,年满二十岁。或未满二十岁而有行为能力,有正当职业,而无吸食鸦片或其代用品,宣告破产及褫夺公权之情形者为合格。 第 7 条 凡愿加入本社者,应先填入社愿书,经社员二人之介绍,或直接以书面请求,由“社务会提经社员大会,出席社员四分之三以上之通过,始得入社”。 在保证有限责任合作社则,“”内为“经理事会之同意,报告社员大会” 。 第 8 条 本社社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为出社。 一违反第六条所规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请退社。 第 9 条 本社社员得于年度终了时,自请退社、但应于三个月前,自理事会提出请求书,经理事会核准。 第 10 条 本社社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经社务会出席理监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决议,予以除名,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之人,并报告社员大会。 一不遵照本社章则及社员大会决议履行其义务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务业务之行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誉之行为者。 第 11 条 出社社员,对于出社前本社所负之债务,自出社决定之日起,经过二年,始得解除,但本社于该社员出社后六个月解散时,该社员视为未出社 此条仅适用于无限及保证责任之合作社 。 第 12 条 出社社员得请求退还其已缴股款,“但本社得以货物,偿付出社社员之退还股金”, 在供给合作社,则“”内文字应删去 。 前项股款之退还,于年度终了结算后决定之。 第 13 条 本社社股金额,每股银元□元 至少二元至多十元 ,社员每人认购□股 至少一股 ,入社后得随时添认社股,但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百分之二十。 第 14 条 社员认购社股,分□期缴纳,第一次所缴股款,不得少于所认股金总额四分之一。 前项社员欠缴之社股金额,本社得将其应得之股息及盈余拨充之。 第 15 条 社员不得以其对于本社或其他社员之债权,抵销其已认未缴之社股金额;亦不得以其已缴之社股金额,抵销其对于本社或其他社员之债务。 第 16 条 社员非经本社同意,不得出让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担保债务。 第 17 条 凡受让或继承社股者,应继承让与人或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受让人或继承人为非社员时,应适用第六条及第七条之规定。 第 18 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务会。 第 19 条 社员大会为本社之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社员组织之。 第 20 条 理事会由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补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二分之一 组织之。监事会由监事□人 至少三人 ,候补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过监事人数二分之一 组织之。理事及候补理事,监事及候补监事,均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举之。理事会、监事会并设主席一人,由理事监事分别推选之。 前项理事之任期为□年 一年至三年 ,监事之任期为一年。均得连选连任。 第 21 条 社务会,由理事监事共同组织之。 第 22 条 本社为促进社务健全,得于社员大会,推举评议员若干人,组织评议会,督促理监事及其他职员执行职务。 第 23 条 社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选举及罢免理监事及评议员。 二审核并接受社业务报告及会计报告。 三通过预算决算及业务计划。 四通过社员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改各种章则。 六规划社务进行。 七处理理事监事评议员及社员之提议事件。 第 24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拟订业务计划。 二聘任职员。 三处理社员提出之问题。 四调解社员间纠纷。 五处理社员大会决议交办事项。 六处理其他理事监事提出之事务。 第 25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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