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者无权收取诉讼代理费.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基层法律服务工者无权收取诉讼代理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权收取诉讼代理费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某纺织集团欠某供电局电费647.57万元,供电局经多次催讨一直未能收回。2001年某月某日供电局(甲方)与某基层法律服务所(乙方)签订一份《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乙方指派人员作为甲方的诉前及一审代理人,参与诉讼或非诉讼;甲方按诉讼标的额的10%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代理费64、7万;以合同签字为准,视为立案,甲方按缴纳法律服务代理费总额的30%与乙方结算法律服务代理费;以收集第一份证据为准,视为办案,甲方按缴纳法律服务代理费总额的30%与乙方结算法律服务代理费;以代理人出庭或参与调解履行代理职责为准,视为结案,甲方按缴纳法律服务代理费总额的30%与乙方结算法律服务代理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与该合同配套,供电局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代理委托人对某纺织集团追缴历欠电费647.57万元人民币进行诉讼追收。委托权限:调查收集证据,主张权利,申请回避,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之日起至本申诉案终结时止。”合同签订后,乙方收集了一些证据,并以供电局名义起草了一份《紧急催告书》送至某纺织集团,但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欠款也未收回。供电局考虑到乙方已做了一些诉前准备工作,向基层法律服务所支付了1万元法律服务代理费,但基层法律服务所认为供电局应按合同约定支付64、7万元的法律服务代理费,便以供电局为被告起诉于法院,要求供电局支付法律服务代理费余额63、7万元。供电局认为其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因违反《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规定而无效,并且基层法律服务所也未依约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因此供电局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但与合同配套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了进行诉讼追收,而原告并未代理被告进行诉讼追收,因而视为合同未履行,为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但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不是合同约定的收取诉讼代理费用的条款无效。那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有权像律师一样将诉讼代理作为业务来开展,并向当事人收取诉讼代理费呢?,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条款是否有效呢?笔者试图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有偿诉讼代理的依据进行探究并将其与相关法律进行比较,然后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有偿诉讼代理的演变过程及其依据 要弄清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有权从事有偿诉讼代理业务,首先就必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有偿诉讼代理活动的历史及其依据进行回顾。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基层法律服务所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0年末至 1987年5月30日 以前。文革结束以后,随着司法部的重建,法律服务业也开始重建。19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律师制度逐步恢复起来了,但恢复之初的律师人数少,活动空间小,其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难以满足广大农民或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1980年末,首先在广东、福建、辽宁等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站”、“法律事务所”、“法律咨询站”等各种名目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司法部顺应这种潮流,于1985年2月正式向全国推广。但此时,尚无任何规范性文件对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规范。改革开放以后最早的关于法律服务的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0年8月26日 公布的《律师暂行条例》( 1982年1月1日 施行),根据该《条例》第1条、第2条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其业务范围包括接受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当时,按照规定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仅限于律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开展职业法律服务活动。即使 1981年11月18日 司法部发布的(81)司发普字第334号《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也没有赋予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的职责。 1985年12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1985)8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虽然使用了“法律服务机构”这一概念,但当时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不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因为 1986年3月19日 司法部根据该《通知》发布的《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限定法律服务机构只有两种类型:一是律师工作机构即法律顾问处;二是有条件的法学

文档评论(0)

vdi93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