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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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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建院审字〔2009〕6号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费效益,促进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及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聘任的负有主要经济责任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及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单位(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其他干部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有关部门报经学校领导决定。 第三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运用审计手段,对负有主要经济责任单位(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聘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归入干部档案。 第四条 根据学校干部管理需要,组织部应于处级干部换届、轮岗及离任后向审计处提出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由审计处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对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总经理的审计,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董事会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学校办公会决定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一般应以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内(一届)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审计其他会计年度或延伸审计相关单位。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联席会制度,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制度》(建院审字〔2008〕3号)。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采取自行审计与委托社会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审计,并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实施监控,社会审计机构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总经理的审计费用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承担。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根据承担经济责任的范围,重点审计以下内容(各单位、部门具体审计内容见附件): 1. 本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 本单位(部门)的年度预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各项教育资金(含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财力状况,经费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使用效益,以及筹集的各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浪费等问题; 4. 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 5. 任期终结时,本单位(部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6. 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等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资信调查,运作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有无重大失误; 7. 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实施结果; 8. 本部门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财物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问题; 9. 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 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如确认符合审计条件,应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布置会或由组织部和审计处负责人共同找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被审计人员)谈话,同时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被审计人员以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原任职期间的下列资料按时交到审计组: 1. 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 2. 所在单位的全部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 3. 所在单位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4. 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5. 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6. 所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7. 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任职期限(包括任职单位、职务及任职起止时间); 2.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3. 管理或经营理念及任期经济工作目标情况; 4. 单位的管理结构及财务收支情况; 5. 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6. 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7. 单位创收情况说明; 8. 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9. 被审计人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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