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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经典资: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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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经典资: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制史高频考点唐代的法制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汉代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秦代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西周时期的法制 (一)唐立法——“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1.《唐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武德律》 以《开皇律》为蓝本12篇500条,高祖李渊时撰定,是唐代首部法典; (2)《贞观律》 1仍为12篇500条,太宗李世民时制定 2增设加役流 3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 4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5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1高宗永徽年间,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新律——《永徽律》。 2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议》。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4《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5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2.《唐六典》 以六部官制为纲,以《周礼》六官为模式,类似于行政法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二)唐代诉讼制度 1.刑讯 1.刑讯条件 A.在拷讯之前,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据。 B.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 C.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D.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A.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 B.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 C.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 3.禁止刑讯 A.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B.老幼废疾之人。 2.回避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1.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2.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 3.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4同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1.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2.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 3.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 1.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 2.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 3.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 4.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律 敎育 网 (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1)“谋杀” 指预谋(准备)杀人 (2)“故杀” 指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 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 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 指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 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为“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 (1)“受财枉法” 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 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没有枉法裁判的行为。 (3)“受所监临” 1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2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 (4)“强盗” 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 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 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六赃的分类与诸多具体惩罚收受贿赂行为的规定,至今仍不失其借鉴意义。这些规范和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 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唐代确定保辜期限较之以往是一个进步。 【例题·单选题】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 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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