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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青岛国税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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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青国税发[2009]10号
一、应税收入 一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列为不征税收入。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 股本 的直接投资。 1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 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收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 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该部分规定来源于财税[2008]151号。最近大家讨论比较多的财税[2007]92号文件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已经被财税[2008]1号文件所废止,我赞成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如果国家投资全要求计入资本公积金怎么办? 二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折扣、折让应如何处理? 解答:1.商品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该部分规定来源于国税[2008]875号,但是没有设计销售退回。
现金折扣的凭据如何解决? 三 一居民企业接收上级单位拨入的专项汽车检测设备改造款,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第七条中列出的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后,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述改造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一并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符合财税[2008]151号的要求。 四 企业将现有部分自产产品展示在公司样品间,请问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该算作销售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贵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其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规定中所涉及的“货物”包括自产、外购货物。 五 实行新税法后跨期收取的房租如何计入收入? 答:跨期收取房租,从2008年起应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只要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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