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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法础》考试大纲——第三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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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   (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   (七)熟悉预付卡相关规定   (八)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九)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十)了解国内信用证   (十一)了解票据防伪知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开立相应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程序;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广]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有下列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开户银行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等。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变更事项的管理、对账管理和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分类   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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