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生产企业督检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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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督检查规定

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履行乳制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者的义务,增强质监部门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监部门应当对乳制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所必须的人力、财力、物力。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对各级质检部门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乳制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检查企业资质证明。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许可范围是否包含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 (二)新建、改(扩)建企业是否有省级以上项目核准部门的审批文件;是否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 第六条 检查原辅料相关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包括原料奶收购对象资质记录,收购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报告记录;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记录及记录是否保存2年; (二)原辅材料进货验证制度。供货方的资质及合格产品检验报告记录,记录是否有专人管理; (三)原辅料进货台帐。是否建立有原辅料进货台帐;每批采购的原辅料记录是否有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货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 (四)添加剂进货台帐及备案记录。是否建立添加剂进货台帐;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购进的士添加剂与备案、使用的记录是否一致。 第七条 生产过程控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车间、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变动记录; (二)生产车间或场地清洁卫生记录; (三)车间、库房的湿度、温度、空气清洁度的记录; (四)产品入库单、出库单、库存情况记录,是否与进货、销售台帐相符; (五)按生产工艺要求,检查企业生产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现象; (六)企业人员培训记录、上岗资质和人员卫生健康是否符合要求; (七)产品投料清单,包括名称、使用数量; (八)关键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记录。 第八条 检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查阅设备设施是否有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 第九条 检查企业建立并落实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条 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出厂产品是否按规定检验项目批批检验,产品生产批号与留存检验报告及产品留样记录是否一致; (二)委托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由委托方出具的应提供被委托方的资质和委托检验合同; (三)企业是否具备细则规定的必备检测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一条 出厂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 (一)使用复原乳是否按要求标明“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二)婴幼儿奶粉标签是否按照《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检查产品销售台帐。重点检查每批销售产品的记录是否有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投诉登记台帐及投诉处理记录。重点检查消费者投诉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投诉内容、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及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检查对不安全产品召回记录台帐。重点检查召回产品名称、数量、不安全项目、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召回产品处理及销毁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是否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风险监测记录。重点检查对国家发布的预警信息的记录,针对预警信息的监测结果记录,检出问题产品处理的记录和情况报告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市县质监部门应当编制本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重点监督检查乳制品企业名单。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主要适用于乳制品企业质量安全持续保证能力的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质监部门应于实施监督检查前15日向企业送达《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企业监督检查的有关项目。企业遇有困难可以书面说明,沟通确定监督检查时间。 《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投诉举报涉嫌的,当地质监部门可以持《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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