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司考刑法总论精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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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卷二刑法总论部分答案解析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答案】D? 【考点】因果关系?【解析】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直接、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 关于A项。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甲的砸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当然,甲对乙的死亡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知道乙在楼下,明知自己的跳楼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2)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乙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时,以致发生乙被砸死的结果,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对乙的出现完全无法预见,虽然最终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但乙无任何刑事责任,只是意外事件。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争的事实。此外,低概率事件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并无直接关系。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这种低概率的案例中,因果关系同样是存在的。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与被害人资金被骗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出资人(即被害人)的动机,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然,出资人的动机可能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量刑。但是,请注意,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定罪问题,而不是量刑问题)。当然,如果该选项改为:“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明知自己被骗仍主动将自己的款项交付给犯罪人”,则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就不再具有因果关系,此时,犯罪人只能成立集资诈骗罪未遂。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介入因素(通常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三种情况),而且介入因素对最终结果的最用力大,则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否则,因果关系依然存在。本案中,乙包中贵重财物被拿走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但对该结果作用力大的是第三人丙的侵占行为(如果财物的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丙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甲的肇事行为。据此,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在行为人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要求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额30万元以上的结果。反之,虽然造成上述结果,但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只负次要责任或无任何责任的,则无须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参见图1)。但无论是否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肇事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如前所述,因果关系只是解决刑事责任的客观方面的问题,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行为人有无主观罪过以及罪过的形式如何。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图1: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影响:? ??责任体系(违章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 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额30万以上?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关于A项。犯罪是行为,辨认控制能力是辨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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