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规和请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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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规和请假管理办法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LSS-GL-601-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纪律的管理权限、内容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认定和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工作的所有人员(含分子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 2 管理权限 2.1 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为: 2.1.1 制订并修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及《员工请假制度》; 2.1.2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和考核工作,具体为: 2.2.1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劳动纪律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劳动纪律进行自查和监督管理; 2.2.2 班组长是本班(组)劳动纪律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班(组)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和考核工作。 3 劳动纪律规定 3.1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2 全面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制度。 3.2.1 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指纹考勤实行每天四次签到,个别指纹无法识别的,实行上下班签字制度。具体作息时间为上午8:35-11:45,夏季下午15:05-18:15,冬季下午14:35-17:45,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下班按时考勤。 3.2.2 南北郊水厂行政后勤人员和北郊机修车间的作息时间为9:00-17:00(其中:中午12:00-13:00为休息时间); 3.2.3 三班倒岗位的作息时间为白班9:00-17:00、中班17:00-22:00、夜班22:00-第二日9:00,各部门自行制定巡查及考核制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作息时间进行调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3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期间不得脱岗、溜岗、串岗、睡觉等,未经批准不得中途外出。 3.4 上班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如:看小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或看电影、打牌、下棋(含围观者)、干私活等。 3.5 严禁酒后上班和上班酗酒,不得在生产和工作场所吸烟(吸烟区除外)。 3.6 按公司规定着装和佩带岗位证,上班时间不得穿背心、拖鞋;岗位证不得外借,也不得借他人岗位证使用。 3.7 倒班人员严禁私下协商换班。 3.8 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第二职业(如安装、维修工程、管材销售、给排水设计等);不得利用企业资质、公司设备、仪器、资料、工具等公司财产以及本人的职务、职称从事第二职业或牟取私利;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4 违反劳动纪律的认定 4.1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立考勤表供部门内部考勤使用,按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确定迟到或早退。 4.2 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的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无故 外出视为溜岗;如员工外出办公事后不能正常上下班的,应填写《员工外出情况登记表》,注明外出地点和离开岗位的时间,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未经同意者,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4.3 如接班人员迟到,当班员工未经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自行离开,否则视为违规,按早退处理。 4.4 迟到、早退、溜岗、串岗61分钟至4小时计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计旷工一天。 4.5 每月实行迟到、早退、溜岗、串岗累计制,累计达4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4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4.6 员工上班期间不服从指挥、经教育仍无理取闹、骂人者,部门负责人可以暂停其工作,并按旷工处理。 5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5.1 迟到、早退、溜岗、串岗10分钟以下(含10分钟),每次扣10元;11—30分钟(含30分钟),每次扣20元;31—50分钟(含50分钟),每次扣30元,51—60分钟(含60分钟),每次扣60元;61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每次扣100元;旷工一天,每次扣200元。连续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0元。 5.4 弄虚作假取得休假、私自协商换班,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作待岗处理。 5.5 未按规定着装或佩戴岗位证,查到一次扣5元。 5.6 利用公司材料、设备、工具以及本人职务、职称或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牟取私利的,一经查实,应赔偿所耗材料、设备及造成损失等费用,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当年奖金总额的10—100%,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5.7 直接或变相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第二职业(如管道安装、维修工程、管材销售、给排水设计等),一经查实,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惩罚,特别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5.8 凡在一年内违反本规定某条劳动纪律,第一次按相关规定扣罚,若再犯则按上次扣款的110%—150%处罚。以此类推,如五次违反同一条款且情节严重的可作待岗处理。 5.9 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L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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