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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幼教处劳动律管理办法
包钢幼教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包钢(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包钢(集团)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责分工
实行劳动纪律分级责任制,分别由处长、组织人事部、各单位领导三级负责。
处长职责:
(一)对全处劳动纪律管理负总的领导责任。
(二)领导全处教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及对职工的奖惩制度,并根据公司的规定指导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把劳动纪律管理列入幼教处工作的重要议程。对遵守劳动纪律好的集体、个人,有权给予表彰、奖励。有权对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意见。
组织人事部职责:
(一)负责全处劳动纪律的管理、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二)根据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处各单位的劳动纪律进行检查,对所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
(四)负责全处违纪职工的情况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提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依照程序办理,上报公司组织人事部审批。
各单位领导职责:
(一)对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把劳动纪律管理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议程,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和幼教处下发的有关规定,制定出本单位的具体措施。
(三)带领本单位教职工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定期查岗制度。
(四)严格执行考勤和外出登记制度,杜绝考勤不认真,弄虚作假现象。
(五)各单位考勤员由后勤园长担任,对本单位违纪行为要敢抓敢管,除正常行使职权外,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汇报。
二、考勤制度
我处实行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一)教职工上班应提前至少五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做好工作前各项准备。
(二)教职工请病(伤)假、事假须履行请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三)以下情况,一律视为旷工:
1、无故缺勤两小时以上,24小时内也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补办手续未获批准的;
2、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不上班的(包括续假未获批准);
3、在公司内部流动,未按规定时限报到的;
4、开假诊断书,职工依据假诊断书休假的;
旷工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工作日计。
(四)全体教职工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本岗位职责,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出色地完成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
(五)对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等,考勤员必须认真记载。教职工若发生弄虚作假,开假诊断书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并视情节轻重累计扣发岗效工资及业绩工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纪律违纪细则
(一)违纪:
1、迟到、早退、提前用餐;
2、未经批准私自调班、串班;
3、请假未办理有关手续;
4、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进行娱乐性活动(如吃东西、聊天、听音乐、玩游戏、看闲书、打麻将、炒股等);
5、带子女进入工作场所;
6、对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处罚决定拒绝签字;
7、外出不登记。
(二)严重违纪:
1、工作时间内睡觉、脱岗、消极怠工;
2、干私活;
3、旷工;
4、开假诊断书、涂改诊断书;
5、弄虚作假,严重阻碍劳动纪律检查,包庇隐瞒违纪行为等;
6、不正当使用职权,对教职工作出不公正考核;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8、岗前和在岗期间饮酒、参与赌博者;
9、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
10、从事第二职业(办班、代课、经商等),一经发现,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细则(见附表):对于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的违纪或严重违纪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四、教职工请假制度
严格执行《包钢(集团)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有关休息休假时限和待遇的规定,教职工因病、因事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机关工作人员及各单位园长、副园长请假需填写请假报告单,报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处长批准后报处组织人事部备案。
(一)事假:
教职工因事不能上班,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假期满后及时上班销假。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经审批同意方可延期,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假批准权限:
1、三天以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
2、超过三天不满十天者,需持本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处组织人事部部长批准;
3、十天以上者,需持本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处长批准后组织人事部备案。
事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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