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血科(血库)基本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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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2007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院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以及参考《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07版)》(以下简称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包括输血科(血库)功能、任务、科室设置、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仪器设备、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和质量考核指标等。 第三条 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标准,是对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输血科是医院内负责贮血、输血相容性检测和实施输血相关诊断与治疗及临床用血管理的一级科室。血库是医院内负责贮血、配血、发血及临床用血管理的科室。 第四条 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立输血科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第五条 输血科(血库)禁止自采自供血液和将采供血单位采集的血液分离制备血液成分。 二、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输血科(血库)的执业许可登记,经验收合格后在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内增加输血科或血库设置,由血站负责血液供应。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并按照《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章程(推荐样本)》(见附件1)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输血科主任、血库负责人为科室质量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血库)应设质量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能是对输血科(血库)的质量体系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确保输血科(血库)建立的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九条 输血科(血库)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应覆盖输血科(血库)整个工作过程,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十条 输血科(血库)应制定科室人员培训管理程序,落实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 三、功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输血科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监督下,负责医院的血液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的应用,参加输血相关临床会诊和输血治疗。 血库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负责医院的血液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的应用。 第十二条 根据本院医疗用血需求,应制定合理的用血计划;设定本院的安全储血量,确保平诊、急诊和抢救用血。根据供血单位血液预警信息,协调临床医疗择期用血。 第十三条 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临床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断的工作流程,确保血液输注安全。 第十四条 配合临床用血科室实施输血治疗,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自体输血,应用输血新技术,宣传输血专业新知识。 第十五条 加强输血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室间质评。 第十六条 协助参与输血器材的发放、监控与管理。 科室设置及要求 第十七条 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 (一)输血科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年用血量≥1.2万单位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0㎡。 (二)输血科(血库)的房屋设置应远离污染源,便于手术室和病区取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并且布局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 (三)输血科(血库)的实验室建筑与设施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四)输血科业务用房包括:血液处置室、血液贮存室、 发血室、输血治疗室、教学示教室(承担临床输血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的医院)、血型血清学实验室、库房、值班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生活区应配备适宜的生活设施,包括卫生、休息、更衣等场所和设施。 血库业务用房包括:血液贮存室、发血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值班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生活区与工作区应相对独立。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 (一)输血科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 (二)输血科(血库)人员可根据医院床位数、手术例数和用血量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输血科人员最低设置不少于6人,大于6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输血科人员配置与床位数或与年输血量参考比例为1:100:1000单位(以红细胞成分计算)。 血库床位数与人员配置比例人员数为100:1,专职人员设置不少于2人。 (三)输血科(血库)从业人员应毕业于医疗、检验、护理、输血医学等专业,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在1:3:5为宜。 (四)输血科主任(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从事输血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临床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 (五)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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