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背景下我国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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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背景下我国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重构

和谐背景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 ——从现行制度的现状和缺陷谈起 侯向锋 论文提要: 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众多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案情更加复杂。笔者以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思想、立法具体内容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深刻分析在指导思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究其根源,指导思想、立法存在缺陷的原因在于受时代背景、立法技术的限制,指导思想、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司法实践混乱,因此对这一制度的重构势在必行。要依照和谐社会背景下对立法、司法实践的要求,兼顾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特点,充分彰显公平与正义,结合审判规律,对指导思想、立法进行重构,使立法系统化、详尽化;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运用司法为民指导附带民诉讼案件的裁判,注重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同时要紧跟时代步伐灵活处理案件,才能探索出妥善裁判附带民诉讼案件的新途径。全文共8967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的赎罪制度,现代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最早见于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此项制度,后最高法发布了多次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但该制度确立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案情更加复杂,现行制度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构。本文就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存在的缺陷和重新构建的思路作以讨论,至于该项制度的存废不做讨论,虽然有学者认为应该废除该项制度,但无论从理论和实践看,该项制度顺应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有助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下刑法功能的合理发挥;适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符合当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存在的合理性更大一些。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思想 1、指导思想的具体内容 一种制度的设计总是与设计该制度的指导思想相关,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思想由三个方面构成: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旦刑事立案,民事权利人只能刑事案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法律指导思想不一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最高法的解释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解释,被告人抢劫、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案件被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司法解释缩小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冲突。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条件限制要比民事诉讼严格,在当事人的范围、是否适用缺席判决、诉讼实效等方面截的规定然不同,对于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规定亦不同。 (4)赔偿范围不合理、标准不清。赔偿范围不合理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直接损失的界定不清。对于直接损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实践中认识比较一致,只是在要不要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作为诉讼直接损失争议较大。例如,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如盗窃、贪污所取得财物能不能作为直接损失,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三是精神损害赔偿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最高法的解释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外,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则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四是赔偿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指出具体援引何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三)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 1、实践的基本情况 (1)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所占比例各地有所不同,整体呈增加趋势。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所占比例为11%左右,而在广东省佛山市占到6%左右。 (2)在立案过程中,将是否遭受物质损失作为立案标准,受理案件集中在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抢劫案、故意杀人案等,对于盗窃、抢劫等案件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通过退赃程序挽回被害人损失。 (2)在审判过程中,有的分开审理、有的合并审理;注重调解,但调解率各地高低不一,达成调节的基本都能执行。 (3)从当事人的请求和判决结果看,对于当事人的诉求大部分都能满足,但精神损害赔偿基本上都被排除在外。从佛山市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比例图可以看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在不断攀升。 佛山市附带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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