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进口货物申报流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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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进口货物申报流程

租赁进口货物申报流程 一、背景 1、界定 租赁进口货物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后,由境内企业租赁进口的货物。 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监管方式代码表中,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2、适用范围 符合以上界定的货物进口时,适用本流程。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不适用本流程。 3、注意事项 (1)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2)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3)许可证件及通关单问题。 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验放。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 (4)属地申报。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二、申报流程 1、申报 详见本网企业海关进口申报流程。含企业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递单(递交书面单证)等一般进口申报流程。注意事项: (1)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首次进口的,应填制两份报关单: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或租赁不满一年(1500),申报租赁货物的全值,用于监管和统计;另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9800),供征税部门计征税款。此后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税时,监管方式均为租赁征税(9800)。 (2)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税,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与分期支付租金相关的首次进口租赁货物的报关单号。 (3)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4)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2、查验 对需要查验的货物,转查验部门实施现场查验。申报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查验结束后,签名确认查验结果。 3、税费缴纳 海关对应税货物打印并签发税款缴款书,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纳税义务人到指定银行缴款(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网上支付)。 (1)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3)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规定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除按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4)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租赁进口《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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